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析/谢斌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析
谢 斌
在和谐司法之精神下,针对一些特殊刑事案件,理论界提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赞同也有反对。清华大学的张建伟教授提出,无论叫暂缓起诉或者起诉犹豫,或者叫美国的审判分流,都不够准确,把暂缓起诉改成附条件不起诉更好一些。笔者倾向于使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概念。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由检察机关对于除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之外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年龄、性格、健康状况、所处环境、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衡量,认为不是必须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对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让其在该考验期内完成一定的义务,并对其在该考验期内的具体表现决定是否还对其提起公诉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
一 、附条件不起诉之特征
(一)适用对象之特定性
附条件不起诉之适用对象是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但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不予适用。检察机关根据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健康状况、所处环境、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衡量,认为不是必须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让其在该考验期内完成一定的义务,并对其在该考验期内的具体表现决定对其是否还进行刑事处罚。这样,就给那些犯罪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以下情况下,检察机关应优先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犯罪情节轻微的青少年、老年或严重身体缺陷的;(2)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并具有良好的帮教条件;(3)犯罪后采取弥补或会该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良好的帮教条件的;(4)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具有良好的帮教条件的。笔者认为,除了上述条件外,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现情况,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等。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都应当优先考虑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之规定。但是,附条件不起诉不适用于累犯,即使累犯的前后两罪都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
(二)附加条件之特殊性
对犯罪嫌疑人附加一定的条件和期限并对其帮助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的特点。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检察机关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通过认真分析研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加条件的不起诉决定。这些附加条件应以义务性条件为主。人民检察院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可作出如下附加条件:(1)立悔过书;(2)向被害人道歉;(3)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给予被害人补偿;(4)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或社区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或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5)不得以任何形式侵扰被害人、证人,不能搞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6)其他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附加的义务,例如,强制戒毒、强制医疗等。其中尤其注意的是,检察机关不能把犯罪嫌疑人交付一定的金钱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条件,如果那样的话,对造成其他的犯罪嫌疑人不公平,有违刑事政策之精神。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