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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纠纷的律师代理实务及司法裁判要旨/张生贵(4)
综上,本院认定马XX、杨X、马中应获赔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谨慎损害抚慰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的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综合全案,本院认为XX医院赔偿系数以40%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XX医院赔偿马XX、杨X、马中医疗费一万四千二百三十八元二角,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二、XX医院赔偿马XX、杨X、马中交通费七十六元四角,于本判决生效
后七日内给付。
  三、XX医院赔偿马XX、杨X、马中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一百二十元,于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四、XX医院赔偿马XX、杨X、马中营养费一千一百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五、XX医院一次性赔偿马XX、杨X、马中护理费十一万五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六、XX医院赔偿马XX、杨X、马中的残疾赔偿金八万五千五百六十一元六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七、XX医院赔偿马XX、杨X、马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一万九千零三十九
元二角(其中含已发生的费用一万一千二百三十九元二角),于本判决
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八、XX医院赔偿马XX、杨X、马中已发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八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九、驳回马XX、杨X、马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之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三百五十三元,由XX医院负担六千三百五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司法鉴定费八千元,由XX医院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元,由马XX、杨X、马中负担六千五百元(马XX申请司法救助,因其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本院准许其减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其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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