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检查纠纷的律师代理实务及司法裁判要旨/张生贵(5)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律师代理意见摘要
针对被告辩称“产前检查不存在医疗过错,严格按诊疗护理规范安排诊疗活动”,并以“错过时机”、“检出机率”、“技术水平”所限为理由。
一、被告辩解缺乏依据:
对医疗保健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依据,即要以医疗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为标准,又要依照医疗操作常规进行考查。由于此案属于特殊的产前检查纠纷,司法实践中表述为出生缺陷干预,现行医疗法律、法规及行业操作规程比较细、也比较多。产前检查实践表明,自早孕期(14周)开始到产前均能检出胎儿的脊柱缺陷,并未明确划定检出与检不出的时机,因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报告间明确写的是脊柱显示清,与其辩称检出率或局限性有矛盾,检出与检不出或技术水平有限,只能在检查后才能确定,并非用抽象的检出率加以抗辩,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其他医院检查的报告单,记录检查脊柱的表述内容为生理弯曲存在,连续、骶尾上翘,表明本地区的检查行规和正常的诊疗水平。故其辩称不能成立。
《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医疗保健机构的检查义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检查范围及标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卫基妇发【2002】307号配套文件附件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将胎儿的“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列为产前检查必检的六大致死性缺陷之一;《北京市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北京市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操作人员的资格、技术能力、检查范围、操作规程、检查标准、告知内容、方式、范围等法定义务;被告对原告的检查没有遵循上述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应当告知的没有告知,应当检出的由于操作人员缺乏技术水平和经验而没有检出或错误检查。《北京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京卫妇字【2003】21号)第二条规定,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进行筛查;规章规定,产前检查主要针对的是先天性缺陷,被告称先天性缺陷与其操作无关,没有因果关系,这种辩解意见明显违背法规立规宗旨。《北京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施产前筛查技术应当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第六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未达到《北京市产前筛查技术基本标准》,未在所在辖区卫生局进行登记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从事产前筛查技术工作。第八条规定,产前筛查技术包括:开展与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产前咨询、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进行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针对产前检查范围、操作方式及医疗保健机构的强制义务,《北京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发现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同意转诊者,将其转诊至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1、羊水过多或过少者;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者;7、筛查结果异常者。第十二条规定,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对每一位孕妇进行:1、产前咨询;2、对妊娠7—20周的孕妇进行生化免疫筛查;3、对孕中期的孕妇进行B超筛查;5、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第十三条规定,产前筛查结果须以书面报告形式送交被筛查者。筛查报告应包括筛查项目所针对的先天性缺陷与遗传性疾病发生的概率、具体数值和相应的临床建议。第十四条规定,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必须将终止妊娠和继续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孕妇缺乏认知能力,由其近亲属代为选择。第十五条规定,产前筛查发现或可疑胎儿异常,但孕妇拒绝转诊进行产前诊断选择继续妊娠的,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所在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对胎儿及新生儿进行追踪监测,并详细记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产前筛查技术和结果,经治医师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其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北京市《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产前筛查技术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在编人员,必须接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后方能上岗;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的操作技能。被告的操作人员无一取得产前筛查技术合格证,属于无证操作,是典型的人为责任,并非技术责任,应当承担完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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