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保护的原则/刘亮(2)
二、少年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少年权益最大化原则
最大利益原则是具有本源性的、全面指导性的一项原则。最大利益就是将儿童的利益最大化,包括国家在制定各项政策、处理实际儿童事务中,均应以儿童的利益作为优先考虑。从立法的角度上来看,最大利益条款是保护儿童的权力的纲领性条款;从运用上来看,最大利益原则被理解为处理儿童事物的准则;从原则的意义和蕴含上来看,它蕴含着将儿童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的理念。 把儿童的最大利益放在首要考虑的地位。不仅要在处理有关儿童的一切事务中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在制定国家政策、社会政策也要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在涉及到儿童的事务中保护儿童的利益具有全面的指导意义。
(二)少年权益保护优先原则
人们在保护儿童权利观念方面的落后,是阻碍完善儿童立法的重要因素,这种表现主要有:
1.把儿童立法等同于儿童犯罪的法律。不少学者认为,儿童立法就是为了对付儿童犯罪,治理和预防儿童犯罪。完全忽视最为弱势群体的儿童,其权利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特殊性。我们应该确立起儿童法律就是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的观念,即使是治理儿童犯罪的法律,也不是为了惩罚、报应儿童,而是为了“教育、感化、挽救”儿童。犯罪儿童其实也是受害者,我们应该努力创造条件,让失足儿童回归社会。
2.把儿童当作真正的权利主体而不是仅仅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贯彻“儿童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树立“实现儿童权利就是谋求全人类的最高利益”的观念。以以往人们不注意倾听儿童的声音和了解儿童的需要,往往以保护儿童的名义侵犯儿童的权利。应该切实保障儿童享有关系到自身利益的参与权。正由于少年生理、心理、认知能力还不够成熟,容易受外界诱导等原因,所以反而论之,其塑造性也很强,如果能以少年权益保护优先这样观念的指导,那么会实现让他们向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当然对一些有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少年也应同样适用。“少年权益保护优先”原则,无疑是摒弃了那些落后的观念,真正站在少年的角度而非“成人社会”的角度来为儿童立法作指引。在该原则的指导下,才能矫正社会对少年权利保护的错误认识,才能让少年立法有一个明确的方向。
在上述二原则的指导下,走少年司法一体化模式是必然选择。但是这必须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来决定的,实践中我国是通过局部的、分散的试点工作,正式与非正式、官方和非官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广泛的和长期的司法探索,向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目标前进。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