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独立诌议——以行政审判为视角/黄卫(6)
3、改革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改革人民法院现行管理体制的原则就是实行司法独立,要真正实行司法独立就必须建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的保障救济机制。首先,人民法院在机构设置上必须与行政机关保持独立,同时在处理行政事务方面也应保持自己的独立自主性;其次,应该借鉴外国比较成功的经验,实行法官任用制、终身制、高薪制、惩戒制。针对我国行政审判中的各种困扰,有学者认为我国应该设置行政法院。如前所述,行政审判在我国的干扰性很大,笔者认为,要实现行政审判中的审判独立,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经验,建立隶属于司法系统的专门行政法院,我国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成功运行都给我国设置专门的行政法院提供了宝贵经验。在组织系统,可以设置为最高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中级行政法院,这里不设置基层行政法院,主要是为了尽量减少行政审判的干扰性,保证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在组织权限上,行政法院的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不受行政机关意志左右,只服从于法律。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保证行政审判独立,实现行政法治。
4、改革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体制。《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下简称三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改革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建立分类保障政策和公用费用正常增长机制,制定完善各类业务装备配备标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保障,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这些改革措施,必然建立新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促使人民法院工作快速发展、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三五改革纲要只是笼统的谈了改革方案,笔者认为,我国的人民法院经费应该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但这种经费不是全部由中央财政支出,因为要中央财政承担全国各级法院的经费,无疑会增加中央财政的紧张,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笔者认为,可以由中央财政负担30%,地方财政负担70%,但地方负担的费用必须统一交付中央财政,再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各级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就解开了人民法院的经济枷锁,让人民法官无后顾之忧,可以“放心大胆”地办案子了。
参考文献:
1.陆文前:《清末司法改革与中国法律近代化》,载《江汉论坛》2003第8期。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3.王胜俊,在十一届人大三次会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4.王胜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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