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高凌华(5)
第四、 应把司法救济作为重要的行政征用救济手段。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行政征用补偿经过复议后,如果仍不服复议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原则,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应当做出判决。15
作者简介:高凌华(1976--- ),女,山东潍坊人,华东政法学院2000级研究生
通讯地址:华东政法学院2031# 高凌华
邮编:200042
① 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② 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③ 刘东生,《行政征用制度初探》,《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④ 张志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制度比较分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
⑤ 指土地、房屋、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粮食等。
⑥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
⑦ 林纪东,《行政法》,三民书局1993年第5版,转引自刘东生,《行政征用制度初探》,《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⑧ 林纪东,《行政法》,三民书局1993年第5版
⑨ 董佩林,《试论我国现行的行政征用制度》,《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⑩ 刘东生,《行政征用制度初探》,《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11 董佩林,《试论我国现行的行政征用制度》,《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12 张志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制度比较分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
13 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底1版
14 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15 程浩,《行政征用制度探析》,《当代法学》2001年底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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