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罗锦锋(9)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反之,若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类似的纠纷,裁判上千元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
所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因地制宜,酌情考虑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结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确定一个具体数额。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建立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发挥法律对弱者的保障功能,实现社会之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杨立新著:《新版精神损害赔偿》,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
2、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3、关今华主编:《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4、颜洪、胡怀葆:《简评离婚救济制度》,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
(荔浦县人民法院 罗锦锋 1378823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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