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权利人与出资权利人关于物权归属争议的处理方法?/zsg
登记权利人与出资权利人关于物权归属争议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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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如甲由于种种原因借用乙的名义登记不动产物权,购房款由甲支付,双方之间订立了协议,约定该不动产的物权归甲所有,产权证由甲保存,该不动产也由甲实际使用,此后甲要求登记为产权人,甲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也有双方之间未订立协议,而产权证由甲保存,该不动产也由甲实际使用,此后甲要求登记为产权人,乙不同意,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还有如双方合伙投资共同出资购买了一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双方之间订立了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的财产归双方共有,此后甲要求登记为产权人,乙不同意,甲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对于上述案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存在不同观点,承办物权疑难复杂案件的资深律师分析给出法律答案。13240422999北京张律师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且不动产物权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经过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对于信赖该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即使后来证明该登记是错误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由公示公信原则便产生了《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从而便产生了真正的权利人要求确认物权的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一定分歧,因而有必要加以探讨研究。
一、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在他人名义下的不动产请求确认物权的纠纷处理: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
例一:甲由于种种原因,借用乙的名义登记不动产物权,购房款由甲支付,双方之间订立了协议,约定该不动产的物权归甲所有,产权证由甲保存,该不动产也由甲实际使用,此后甲要求登记为产权人,甲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
例二:甲出于种种原因,借用乙的名义登记不动产物权,购房款由甲支付,但双方之间未订立协议,而产权证由甲保存,该不动产也由甲实际使用,此后甲要求登记为产权人,乙不同意,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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