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虚假诉讼的刑事规制/王克先(6)
但是仅靠法院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虚假诉讼多发的态势。由于刑法没有明确针对虚假诉讼犯罪的专门条文,许多明显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也只是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最多是司法拘留。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也存在定罪不一、量刑较轻的问题。在浙江省已查处的近80件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95%以上是以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定罪,鲜见以其他罪名定罪量刑。
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浙江省检察院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统一司法认识和尺度,于2010年7月7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首次界定,虚假诉讼犯罪是指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
《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类虚假诉讼犯罪的定罪处理意见,涉及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十个罪名。
《指导意见》从目的方面规定:为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按照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为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物,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按照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处理。
从作案手段方面规定:在伪造证据过程中触犯相关法律的,分别按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处理。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犯罪活动,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罪名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据悉,为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省级法院与检察院出台法律适用指导意见,在全国尚属首家。
4、对《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不同意见
有人提出,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浙江省检察院的《指导意见》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精神不一致,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