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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虚假诉讼的刑事规制/王克先(7)
  目前关于虚假诉讼的最权威规定,是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答复》总的精神是: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该答复在起草过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见。你院在审理此后发生的有关案件时可参酌适用该《答复》的规定。
  至本文发稿时,浙江各地尚无根据《指导意见》处理的案例。
  五、结束语
  虚假诉讼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当事人之间一般是亲戚、朋友等关系。这是因为亲戚或朋友才愿意帮助造假,操作方便、易于得逞。二是当事人大多不亲自参加诉讼,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即使参加诉讼,也不进行实质性的抗辩,多为自认愿还。三是大都以调解方式结案。民事诉讼只是追求形式真实,无法深入到客观真实。因此,如果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反映,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如果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则可以根据涉嫌的罪名,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控告。审判人员则应主动审查。应重视借助司法机关的国家强制力,用刑事手段规制虚假诉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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