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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两权分立机制的构建/邓久发(5)
  (二)最大限度确保执行程序公正
  在执行程序中,程序法具有优于实体法的地位,执行程序具有高于执行结果的意义,执行程序公正与否可以作为评判执行结果的依据。对涉及执行异议、监督机构关注、当事人上访、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没有明文规定等情况,一律经过执行听证,依法赋予当事人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有利于执行当事人的直接参与,平等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监督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执行程序的监督。
  (三)改善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
  传统的执行权运行模式存在的弊端就是执行权的高度集中。一起执行案件交给执行员后,整个执行过程均由执行员一个人说了算。由于执行员手中的权力过大且集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容易造成错误执行,甚至违法执行,同时也使外来的不法干预有机可乘,致使执行的司法独立无司法保障。实行两权分立机制,分流过于集中的权力,能有效改善这一问题。
  (四)强化内部监督,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杜绝执行干警违法办案、实现执行公正
  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执行案件由一个人说了算,监督软弱无力,导致执行乱、乱执行的现象普遍存在,执行员或怠于行使执行权滋生执行难,或滥用执行权出现执行乱。金钱案、关系案和人情案也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低下。因此必须改变执行权集中行使的状况,分解执行权,实现权力制衡。执行分权,不但有两权的制约,而且也带来了执行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从而促进执行工作的廉洁性。
  (五)提高了执行法官依法执行的水平和能力,增强了执行法官的责任心
  由于两权分立的执行机制要求执行法官在送裁案件时必须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法律依据,否则,执行裁决组可以拒裁。这就促使行使实施权的法官们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和理论,主动去查找相关资料、研究相关问题,使执行法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了解能够跟上立法的步伐,有效提高执法水平。
  对于不符合条件中止、终结的案件,裁决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退回实施组补充证据,避免了随意中止、终结的现象,能较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极大增强执行员的责任心。
  四、执行权两权分立机制运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实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两权分立运行机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处理好公正与效率关系
  执行权的分权运行,改变了执行案件由一个执行人员包揽到底的传统做法,规范了执行秩序,但不可避免的带来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一旦公正与效率发生矛盾时,追求公正应是第一目标,效率必须是公正前提下的效率,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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