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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的犯罪行为是否是转化犯?/李琳萍
本案例中的犯罪行为是否是转化犯?

李琳萍


案例:
  何晓峰系在校的中专生,因迷恋上网,家里又没有足够的前供其上网挥霍,其遂想通过歪门邪道挣钱上网。某天,其到学校附近的一户人家里,准备偷点值钱的东西去买。经过准备,何晓峰顺利潜如被害人家里,在他翻找财物时,因弄出声音,房主马某惊醒,遂出来查看。何晓峰心虚,急忙从窗口处爬出,被马某抓住衣领,何晓峰挣脱不了,就用准备好的刀具朝马某的手臂砍,其逃脱后,事发被抓。马某去医院诊断为轻伤。本案中何晓峰的犯罪行为该定何罪》
分析:
  本案犯罪行为构成涉及盗窃罪和抢劫罪的转化问题。
  转化犯,即某一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为较重之罪、即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依照法律规定,按重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转化犯的基本构成要件:
  1、转化犯的形成只限于故意犯罪行为,并且在着手实施犯罪时只有一个犯罪故意。  
  2、转化犯是发生罪名的转化,由此罪向彼罪转化,轻罪向重罪转化。是一种犯罪转化为另一种犯罪。
  3、罪名发生转化的原因就是在行为实施前犯罪行为过程之中由于其行为方式、激烈程度等变化,致使性质发生了转化,这也是转化犯的本质特征。
  4.依照法律规定,是转化犯本身具有的法律外部特征。
  在我国刑法中,转化犯有以下几例:
  1、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故意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收买行为之当时并不具有出卖的目的)后,又生出卖目的、实施出卖行为的,应承担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责任,先前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3、妨害公务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的行为人故意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5、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人故意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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