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新规定问答/孙斌(3)
十八、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享受什么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二十一、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社会保险如何转移?
答: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也就是说转移对象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险合一统一转移。
二十二、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其配偶未就业是否可以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
答: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十三、生育津贴的标准?
答: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十四、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如何确定?
答: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个人身份证号码。
二十五、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向职工确认其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职工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十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外国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
答: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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