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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徐平(14)
司法独立是司法本质要求所决定的,是公正、平等执法的要求,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需要,而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又是法官独立,这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公认的原则。我国已经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认法院内部实行法官独立审判,也是顺应世界潮流,履行国际义务的表现。

二、改革法官选任制度、提高法官素质是树立裁判权威的关键。
所谓裁判权威,是指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在解决争讼的实践中所应当具有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司法裁判的拘束力弱化,主要体现在对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拘束力不强;裁判的执行力得不到落实。裁判权威性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与本文所论述的问题有关的一个方面就是法官队伍的良莠不齐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因为法官掌握着国家法律赋予的审判权,该项权力的运作直接关系着诉讼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因此对执掌审判权的法官应当具有素质方面的高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裁判的权威性。
法官和法院不仅是私人之间所发生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作为人民与立法机关的中间机构,法官有权判断立法机关运用立法权力所表达的意志是否与宪法所代表的人民意志相违反,有权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无效,以消除和制止不良法案对社会的影响,监督立法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事,而保证法官独立正是上述任务得以实现的条件。同样如果法官自己无知或无能,也必将失去民众的信任,从而失去自己的独立。
提高法官素质,就必须改革现行的法官选任制度,通过改革、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官选任的各项制度来提高法官素质,进一步确保法官独立和裁判权威的实现。

三、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剧,决定着我国必须进行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
首先,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迫切需要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这种改革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五大和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要求从制度上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建立司法职业纪律的查究制度,切实防止司法腐败。
其次、改革法官选任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地健全和完善,这一方面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使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各种矛盾激化,使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幅度上升,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审判领域不断拓宽,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从而迫使法官在提高法律素养的同时尽可能多地掌握现代科学技术信息,以适应这种社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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