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徐平(17)
在统一行使法院的进人权时也应注意灵活性,坚持进人标准的多样化。对法院中法官、书记员、法警、司法行政、后勤管理服务等不同人员确定不同的标准,对于法官的招录应该重点放在具有较高学历、丰富工作经验的现职法律工作者,如在职律师、检察官、公务员、法律院校的教师及研究生等;同时,既要考虑由于四级法院面临不同的工作要求、自身具有不同的条件,其各自对人才的要求可能存在的区别;又要注意各级法院的法官在选任标准上保持大致的一致,薪俸上保持较小的差距,使得在低层法院的法官对于升迁至更高级别法院的动力不那么强烈,从而减少由于法官希望升迁的心理对司法独立所可能带来的损害,同时能够吸引优秀的人才从事低层法院的司法工作,最终达到提高司法产品总体质量的目的。25
(三)在法院内部,应建立以分层招考制为主的择优机制。
所谓分层招考即在法院的书记员、法官助理、法官等实际接触案件的各层次的人员如发生缺额需要进行招考时,均应向社会公开进行,并且确定不同的标准。应该杜绝目前由书记员熬成法官的现象,设置专门的书记员招考方式与条件,不能把人员招进法院后一律从书记员开始作起,再向法官转变,书记员的招考条件应该低于法官,只要学过法律,文字功底好,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的都可以参加考试。出现法官职位空缺时,既可以考虑院外人士,也可以考虑法院内较低层次的人员,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内的较低层次的人员想得到该岗位,必须与院外人士同场公平竞争。
二、通过严格法官选任条件,造就一批真正意义上的法官。
(一)提高法官素质不仅是行使法官职权的必然要求,也是要使法官职业成为一个社会普遍性尊重职业的必要条件。
现在,我国的法官队伍庞大,整体素质不高,已为人所共知的事实。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官可谓“少而精”,法官数量不多,但一般均具有精深的专业技能,渊博的学识,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和良好的个人品格,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倍受世人尊重,被誉为“法律的保管者”。中国的法官素质、意识相比之下还有很大的差距,虽然目前我国尚不能像美国那样完全从优秀的律师中选任法官,但是日本的经验却可以借鉴。在日本,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首先要通过淘汰率高达95%至98%的司法考试,通过第一次考试的少数幸运者,还要接受司法考试审查委员会主持的第二次考试,才能成为司法所研修生。司法所研修生成为法官前,还必须在司法研修所学习和培训两年,然后还要参加并通过第三次考试,这才有资格进入法官行业。26正是由于司法任命是法官们历尽各种苛刻的考试、考查而得来的,所以被任命或推选为法官,常被看作是一生中姗姗来迟的辉煌成就,也是对随之而来的尊敬和威望的形式上的承认,所以与其说法官是一种新职业的开始,倒不如说是从事司法职业之事业达到了顶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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