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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徐平(18)
在我国,近期可采用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先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者再接受专门的司法训练,结束后方有资格被选任为法官的方法。可以尝试由最高法院设立全国性的司法研修中心,统一安排对未来法官的大学后培训,这种统一训练有助于法官群体的形成。
从长远角度出发,应当设置法官执业资格证书制度,可以借鉴律师资格考试的办法,将通过全国统一的初任法官资格考试作为进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前提条件。对于法官执业资格应当包括学识、资历、道德三个方面。为了便于操作,对学识程度采用书面考试的方法,可以设想:一是参加考试者应达到本文前述之法官任职资格的条件;二是法官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可以与目前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轨,采用同卷、同标准、同要求。对于资历主要考查考生的司法实践经验,一般应当规定所有参加并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后,从事司法工作不得少于七年,其中至少有两年法院工作经历的人方可自已申请参加法官任职资历的考查,考查主要采用公开答辩的形式进行,由资深法官、法学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学有所长的律师代表组成评估组,根据事先确定的拟录人员数圈定通过考查的人员名单。道德评定主要是将通过学识、资历考查的人员名单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其有关道德方面的检验,一般公告期应为一年。公告期中未发现任何有损法官形象的道德问题的人员,发给法官执业资格证书,并填妥自己想要从事的审判领域,在法院出现法官空缺时,直接任命为法官。
同时,应对不同等级的法院及不同地区的法院的法官学历资格、司法能力的条件作出相应的最低要求,以提高建议的可操作性。在大中城市,基层法院的初任法官必须具有法学学士学位,上级法院法官从政治表现良好,业务能力突出、品德操守优秀的大学法学教授、副教授中选拔;法院级别越高,对法官的资格、资历、素质要求越高、越严;农村地区、经济文化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的初任法官可以放宽到拥有法律大专文凭,同时也要从有一定执业年限、表现良好的律师中选拔一批法官;随着我国法学事业的不断发展,逐步提高初任法官的学历资格,使农村地区、经济文化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初任法官的学历资格上升为法学学士,大中城市基层法院初任法官的学历资格上升为法学硕士或接受过相当于法学研究生教育、培训的学历资格,上级法院初任法官的学历资格亦应如此,但其政治、业务素质、品德操守、工作年限要求应适当提高。28
(二) 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概括起来,作为一名称职的法官,其基本素质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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