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徐平(19)
1、公正品格是法官这一社会角色应具有的基本伦理价值要求,同时也是其追求的最高基本伦理价值要求。
对法官来说,公正品格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正的角色意识,二是公正的审判行为。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审判方式中,法官的公正品格都是必须的。可以说,法官的权威很大程度上不仅仅是来源于国家权力,而更重要的是来源于法官公正地执法。
2、法官必须有对法律很高的认知能力。
法官的法律认知过程是遵循法定的程序,在控辩双方控诉和辩论或者说当事人双方之间陈述和辩论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法律知识,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做出裁判的过程。
在新的审判方式中,对法官的法律认知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1)从法律性上看,在新的审判方式中,由于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辩论质证,这就强化了法官认知能力中的法律性要求。举证、质证、认证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官必须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并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必须以准确、充分的法律根据或理论加以说明,才能使裁判在法律公正的角度上令当事人信服。(2)从程序性上看,新的审判方式强化了公开审判和庭审功能。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主要在庭审中进行,任何诉讼材料,都必须经过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质证、辩论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官要在庭审中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必须具有较高的通过程序操作来达到认知真理性的能力。(3)在诉讼中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当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常常出示对己有利的证据和对对方不利的证据,法官就要在众多的诉讼材料中判断是非,对案件做出处理。
3、法官必须有更高的诉讼指挥能力
在整个诉讼中,虽然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但是法官的指挥地位依然牢固。在双方的对峙过程中,法官必须注意发言的次序,以及发言的言语攻击性与否。什么时候可以向当事人发问、如何问、问什么,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公正意识。
我国《法官法》对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远不如国外严格,然而当前我们所面临的更为严峻的现实是,已晋升为法官和正在准备晋升为法官的人员尚未达到《法官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所以应采取加强培训着力提高、统一标准分期考核、激励竞争优胜劣汰的方式,一并解决这个问题。
(三)弱化法官等级,确保法官独立。
因为法官作为一项特殊性的职业,其权力的行使具有两大特性:一是均等性,法官之间不存在权力的高低、大小之分;二是终局性,法官之上不允许再有法官凌驾。现在我们把法官的级别分为四等、十二级,等级的划分过于细致和繁琐,可能造成法官对级别问题过于敏感,产生严重的级别意识。法官与行政机构或者军队的情况不一样,它是一种反等级的职业,法官有资格深浅之别,但并不意味着资深法官就可以命令资浅法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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