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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徐平(20)
在对法官队伍进行分流和淘汰后,通过选任,建立一套竞争激励机制。西方国家,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在管理司法制度方面有所区别:一类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德、意、日等,法官与公务员的区别并不大。通常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一个做法官的人先要通过专门的司法考试和专门的大学后培训,然后到某个基层法院开始他的司法职业生涯。这种管理制度具有浓厚的官僚制色彩。另一类是英美法系国家,它实行的是一种精英制,即只在执业最成功的律师和检察官中选任法官。这样,法官就不是一项职业生涯开始时就能从事的行业,或者可以这么说,与其说法官是与律师及检察官不同的行业,不如说它是律师和检察官生涯的顶峰。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享有极高的尊荣,享有极大的权力,同时又保持了高度的廉洁,主要是法官的这种独特的选任方式使得法官职位的取得变得如此不易,以致于从业者自然地产生很高的职业荣耀感,为了维护其内心生成的对职业的美好形象,法官们便表现出极强的自律。
基于国情,我国可分阶段进行改革,对现职法官(具有法官职称的)进行严格考核、适当分流,以减少法官总体数量,提高坐堂办案法官的素质;设置科学严格的审查程序,努力营造选贤任能、优胜劣汰的机制,把优秀人才选出来,委以重任;把不适岗的人员选下去,培训提高。
同时,法院还应科学的配置审判资源,实行科学的案件流程管理。法院的设立,不可避免地带来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法院行政管理制度的设置有其自身的合法性,但又可能侵入、侵蚀审判制度,造成正式审判的变形,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的混淆与错位也是当前法院工作中存在的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应当说,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审判职能都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但就法院在社会中的基本功能而言,其行政管理职能应当是辅助性的,是为了支撑法院实现其审判职能而存在的。因此,审判方式改革应首先从法院制度功能的分离入手,才可能真正实现法院的职能转换。31
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爱德华兹认为:复杂而成熟的司法机构在受到精心设计的制度约束的同时可以拥有极大的权威。在司法制度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法官之所以拥有极大的权威和极高的地位,原因是他们拥有的权力极为有限。32而相比来说,正因为水平并不高、能力并不强的法官拥有如此大的权力面,在行使时又如此地主动和投入,所以我国公众很容易对他们的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自然而然地产生信任危机。所以在当前对法官选任制度进行改革时,如何将一个法官的权力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就显得特别重要。目前可以考虑借鉴工厂流水线操作的方式,使每个法官只能负责一个程序段的审理,实现“立案与审理分开、审理与执行分开、审判与监督分开、调查与审理分开、送达与审理分开”,从制度上防止法官独权专断,确保司法公正。在人员配置上,考虑到现实状况可采取这样的模式,即负责审查立案的法官,可以是年龄较大,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老法官;搞流程管理的可以是较为年轻的法官,要求是熟悉诉讼程序、熟悉计算机操作、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人;坐堂审判的人要求是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具有很强的文字写作能力的中青年法官;搞审判监督的人,应该是审判经验丰富、为人正直的资深法官。但是,从总体上讲法官最好都是精通法学理论和司法审判业务的理论家和实践家,即法官的专家化。在现阶段要特别注重和强调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以纠正偏面强调学历的不当倾向。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断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正因为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职业,如果不让具有丰富司法经验的人充任,将会因司法裁决的低劣质量以及司法的腐败和不公,而使司法权陷入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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