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徐平(24)
应该设立监督法官的专门机构,法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职业,他应有一套行为守则和职业行为的规范,故如果仅仅按照一般公务员的监督考核方法是不够的,也是不科学的。因为法官每年办理大量的案件,总有一部分人败诉,加上“执行难”,即时胜诉的当事人也不会满意。况且当前法官办理案件客观上存在五个差异:一是案件的客观事实与现有证据认定的事实之间存在差异;二是办案需要的时间与法定审理期限之间存在差异;三是法官现有素质与当事人的期望值之间存在差异;四是法律适度超前与群众的法律意识相对滞后之间存在差异;五是地方、部门的利益与法制统一原则之间存在差异。法官整天处于矛盾和解决矛盾之中,不可能是人人满意的。所以对法官的考核和监督应有一个专门机构。国外不少国家都设立有别于监督考核一般公务员的专门机构,负责接受任何人对法官不端行为的投诉、并有权查处,不受任何干扰。在这方面加拿大联邦和省级法院建立的监督法官的专门机构——司法委员会及德国建立的纪律法院的办法值得借鉴。笔者认为,应采用高层次、专业性、有实权的专门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自律和外部高效事后监督的结合,以代替现存的多头的同级监督。
(四)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法官群体的整体素质。
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制度,编制完整科学的法官岗位培训计划,转变现有法院业大办学方向,停止学历教育,转向岗位证书培训。现职人员的学历教育全部通过社会解决,一切费用、时间均由受教育者自行负责;岗位培训则规定适度的强制性培训量及自由选择性培训量,应免除全部费用、确保充足时间。国外的法官不仅注重就职之前的入选条件,而且也很重视就职后的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法官教育培训,作为改进法院工作的重要措施,就在于向法官提供必要的基础技能和专业素质,以利于法官运用这些知识与技能处理复杂的各类案件。法官教育培训只有不断增进法官独立思考能力,提高认识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敏锐性,更新法官已有知识结构,开拓法官思想境界,才具有它的存在价值。
我国现行《法官法》第24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的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是对法官进行继续教育的两种基本形式。理论培训的目的在于提升法官的理论水平和理论素养,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促进法官对社会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并能透彻的把握具体法律的法学原理和立法精神。理论培训重点在于使法官不要落伍,这是一个进步的时代,任何人不学习都会落后,尤其是法官这种比较特殊的行业,必须不断的补充营养,防止法官由于营养不良而造成种种问题。尤其对于中高级法官更应当重视对其进行理论培训,中高级法官所处的地位必然成为社会评价的重点,他们在整个法官队伍中起着排头兵的作用;由于这些人一般资历较深或者学历层次较高,又通常担任所在法院的领导,一般均无充足时间进行理论学习;而当一个人长期埋头于日常工作,必然就会产生理论上的匮乏,这种匮乏如不能及时消除,就会引起自身素质的下降。中高级法官素质的高低对整个法院工作影响极大,所以在理论培训这个层面,尤其要重视对中高级法官的培训。理论培训的方式相对于业务培训应该更灵活,应当鼓励中高级法官从事理论研究,鼓励他们到大专院校开设讲座和课程,造就一批学者性的法官。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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