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徐平(25)
业务培训是法院为了帮助法官理解某一部分具体法律,贯彻某一项具体的改革措施或者方针政策,促使法官学习和掌握某一种技术和技能而进行的培训。这种培训的特点在于它的目的性强,快速实用。培训的重点内容放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上。法官通过培训后对于所学内容就能够实际运用或者实际操作。
在教育培训问题上法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法国的法官培训选题很注重现实问题,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时,一般立足当年的审判工作需要,广泛的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包括政府部门、狱政部门、司法部法学教育委员会、法官协会、乃至上诉法院的意见,同时参考前一年法官们对培训规划的选题情况,突出培训的现实性,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分析1999年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计划,可以鲜明的感受到其培训选题的现实性和实践性:1、新任法院院长培训班、法院院长和书记长的会见活动等法院审判业务培训班。2、贷款与储蓄的司法保护、欧盟内部资金的自由流通与非法活动等司法工作所涉猎的经济领域专题培训班。3、以扩充法官必须了解的相关学科知识为主体的培训班。包括:谈话艺术、司法精神病学、因特网的理论与实践、探讨人类精神病学等培训班。4、欧洲司法在2000年面临的挑战、大众传播媒介迅速发展的社会问题的法官教育培训班。5、国际法官研讨班。35所以我们的教育培训工作应该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践,把教育培训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紧紧地围绕着司法实践这个中心展开。
各高级法院根据科学水平的发展状况和法院的工作任务,不断地修改各种工作岗位的要求,编制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法院业大既是培训机构又是考核机构,法官可以参加业大学习,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其他学习或自学,只要通过相应的考核,即向每位通过考核的法官提供相应的教育费用。同时,充分利用社会办学力量,拓宽教育培训渠道,特别是采取短期进修、委托培养、联合办班、学术讲座、法律研讨、观摩考察等方式,拓展法官的思路。
(五)从我国实际出发,改革和完善现行法官任期制度。
当今,世界大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官制度对法官的任职作出了区别于行政公务人员任职的规定,实行法官终身制或长期任期制。所谓法官终身制就是法官一经任用,便不得随意更换,只有按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如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的法官忠于职守者,得终身任职。”日本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法官除依审判决定因身心故障不能执行职务外,非正式弹劾不得罢免。”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12条规定:“无论是任命的法官还是选出的法官,其任期都应当得到保证,直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在有任期情况下直到任期届满。”也就是说,国际上也并不一定就是采用法官终身制,也有采用任期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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