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徐平(5)
同时,法院招录人员的结构也不尽合理,过去局限于军队转业和退伍人员,现在局限于大学应届毕业生。过去招录人员的结构不合理倒是有情可原,因为当时法律院系少,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的人也比较少,况且我们一直把法院定位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打击敌入的武器,因此在司法人员的选任上偏重于对政治素质的要求,有时甚至只强调政治上可靠,“业务上差一些可通过实践学习和提高”,所以招录经过了革命熔炉锻炼的复转军人成了最佳选择。同时过分地强调联系群众、贴近群众,使法官这一应该与社区具有一定距离、特别强调专业化的特殊职业趋向了大众化,11从业人员根本无法产生职业荣耀感。在这之后的知识化浪潮中,又偏面强调起从业者的文凭。法院系统为全面提高学历层次,全体动员抓学历教育,连最高法院也办起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进行批量化的大专文凭加工,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全国法院系统人员的学历层次一下子上升了好几个台阶,在好多地方的公检法司系统中法院一度成为学历层次最高的部门。但回过头来对法院的自办教育进行回顾和总结,我们发现:在职学历教育的结果确使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有了长足的提高,但能力提高与学历之提高缺乏必要的正比例关系,特别是与其后进院的正规法律院校毕业人员作出比较后,普遍发现法院化这么大的人、财、物实在不值。于是各级法院在对人员的招录标准上,又不约而同形成了新的共识,即把招录新进人员的范围局限在具有高学历的大学应届毕业生中,而由于高校教育体制的改革及人才流动的市场化,法院招录人员又产生了对学历偏面求高的不当趋势。在有的地区的基层法院甚至出现把书记员的招录定在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人群,对法警也要求本科以上,不再招录其他人员。这一方面使现时许多法院中出现了除办案经验外,无论是法学理论素养还是法律文书制作能力,书记员高于助审员、助审员高于审判员、审判员高于庭室长的奇特现象;另一方面造成审判队伍不稳,人才资源也有极大浪费。
由于法官的任职条件较低,法院一直是各行业中外行人较为容易进入的一个机构。根据1993年全国高级法院换届选举工作来看,高院院长中熟悉审判业务和比较熟悉政法业务的共22人,占73%,而对政法业务一点都不熟悉的也占了27%,对此人们很难想象这些百分之百的外行法官究竟是通过什么程序选任出来的。12法官法实施以来,特别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定之后,这几年我国司法的专业化进程大大加快,法官特别是首席法官的专业化问题得到了普遍的重视。但在具体实施中,常采用对拟任首席法官集中至国家法官学院短训2-3月,以获取必要之法律专门知识的方法;虽然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个进步是显而易见的,但仍引起各方人士的质疑。而法院人员的进易出难,直接导致法官队伍臃肿、庞大,内部人员比例失衡。按1999年年底的统计,全国各级法院共有28万名法官,按13亿人口计算,每万人中有2.15名法官。13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法院共有法官3万名,2.5亿人口,每万人中有1.2名法官;日本全国法官共有2825名,1.23亿人口,每万人中只有0.23名法官;英国的正式法官为500余人,0.58亿人口,每万人中不满0.1名法官。按法官在人口中的比例来比较,我国法官的数量是美国的1.8倍,是日本的9倍强,更是英同的21倍还强。再就各级法院的法官的数量来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只有9名大法官,11个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从3名到15名不等,94个联邦地方法院法官从2名到27名不等。各州最高法院法官5到9名,上诉法院4到6名,至于州的地方法院和宪法法院,一般只有一名法官。各级法院法官都配有助理为其服务,人数不等。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般配备5到6名助理。日本最高大法院法官的限额是15名。地方各级法院的数量是:8个高等法院共280名;50个地方法院共910名,另有460名助理法官;452个简易法院共810名;50个家庭法院和79个家庭法院派出法庭共200名,另有150名助理法官。各级法院都配备若干调查官,其任务是奉法官之命,负责关于案件审理与裁判所必要的调查。14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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