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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徐平(6)
在我国各级法院一般都有几十名法官,多数高级法院和一些大中城市的中级法院超过百人,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因为案件数量相对较多,即便是基层的区县级法院人数也要近二百。根据2000年度统计,上海高院系统共有法官3500人,按1600万人口计算,每万人中法官也达2.2人。所以说法官数量不论从总体上讲、还是就每个法院来说,都是比较多的,这样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法官数量越多,质量越难保障,素质不高必然产生效率低下,导致案件大量积压,要解决大量积压的案件,要么牺牲质量求得数量,要么增加法官人数,又回到法官数量增多的起点。这样国家就难以给法官提供较为优厚的待遇,因而法院就越难吸引优秀人才加盟。正因为目前的法官群体如此驳杂,致使我们的法官职业伦理与纪律执行变得缺乏而又无力,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就难以保证,法院和法官的声誉下降,司法权威树立不起来。

三、法院没有独立的进人权,同时招考方式不够科学。
现在,法院的进人权由地方人事部门掌握,法院的编制、每年的进人计划、名额的确定、报考、笔试乃至面试均由他们代劳,还必须参加并通过公务员考试,完全属于典型的“父母包办”。其结果是法院的进人渠道太过宽畅,但进的只是一批合格的“公务员”,对法院的自身特殊要求没有充分考虑,对法院最为关注的考生法律知识考察不够。
通常在整个招考过程中,法院负责招考的人员被人事部门作为数名考官中的普通一员,按组织人事部门的召集人之安排,以人事部门统一制订的普通公务员的录用条件进行评价选择,其打分作为数名考官中的一份参加计算(若打分属最高或最低时,还将被剔除)。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又包括两部分:行政能力测试和政治素质考察,根本没有法律知识方面的考察。在面试中根据招考部门的不同,也有10%的专业题,但由于所占权重实在太小,往往每个考生只有一个题目,其偶然性实在太大,或者对考生所提问题比较浅显。所以招考的全过程根本不能全面、准确地考察法院所招人员所达到的法律水准。这种由组织人事部门挂帅、纪检部门监督、法院参加的分权式招录,从表面上看,法院因可以进人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为托词,而增强抵制来自地方种种压力之能力;但实质上,由于在进人问题上法院更无决定权,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其喜好直接行使了法院的选人权,所以这种“拉郎配”式的方式使法院更无抵制外来不当压力之能力。正因为,并不是所有法学院毕业并通过公务员资格考试的学生即符合法官资格,加之如前面所述,法官是一项特殊的职业,符合普通公务员资格的学生一般还不能达到法官应然达到的资格;虽然我们也不排除进入法院以后,通过再培训人们各方面能力会得到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招录条件相比,招录没有法律实践经验的应届毕业学生,明显是不够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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