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入世后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公开性/邬文辉
试论入世后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公开性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济一庭审判员 邬文辉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终工作成果的载体,更是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获得国家公力救济的凭信。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都存在简单化、生硬化、透明度低的现象。正如肖扬同志指出的,“现在的裁判文书千篇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的过程,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的形象”。随着近年来我国法院各项改革的开展和深入,现在裁判文书在加强说理、论证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进,但许多裁判文书仍然存在程度不同的缺乏透明度或公开性不够的毛病,比如:有些本应公开的内容未能公开,不该公开的内容却公开了;有些本应全部公开的内容仅公开一部分。造成裁判文书在公开性方面存在种种问题,虽然与我国当前审判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业务水平不高很有关系,但也与当前我们未能很好地理解裁判文书公开性的基本内涵及基本要求大有关系。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后,世贸组织关于法律透明尤其是司法透明的原则,无疑又向我们提出了如何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公开性的新课题。本文试从WTO的司法透明原则的要求出发,结合自己审判工作的实践,重点针对一审法院在制作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时如何提高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问题,谈谈自己一点粗浅的看法,以就教于大家。
一、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公开性是WTO司法透明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1. WTO司法透明原则的基本要求
WTO透明原则要求各成员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各成员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各成员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由此可见, WTO透明性原则对各成员的司法判决要求的仅是迅速公布裁判文书内容,对于我们这里探讨的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并无具体涉及。但不可否认的是,根据WTO透明性原则的要求, 各成员迅速公布其司法判决的目的,完全是为了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经营者能够尽快熟悉该成员司法判决的内容, 并让他们尽快获知某一成员在其境内是否能够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很难设想,某一WTO成员的司法判决如果在内容上缺乏公开透明度或公开透明度不够,其他WTO成员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又怎么能够仅凭公布的司法判决尽快熟悉该成员司法判决的内容,并进而达到考察该成员的司法环境的目标。因此, 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内容的公开性或者透明化,是WTO司法透明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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