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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及其维权方法/章建国(6)
  3、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方式 不仅规定了事后补救性质的损害赔偿(包括恢复原状),也规定了事前预防性质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且两者可以合并适用,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及环境的保护。
  4、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 《民法通则》的规定与环境法的规定不协调。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须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前提,而环境保护法及各单行法的规定并无此要求。国外之通说、判例与法规也认为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并不能成为私法上免责的理由。所以,不少学者为消除其间的矛盾,对该条作了扩张解释,如认为该条所称“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是指“我国环保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而非具体的某项排污标准”; 或者“这里违法,即可以是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民法的规定,也可以是违反了我国环境资源法律的有关规定”。
  5、环境污染侵权的举证责任 对于举证责任,立法上没有作出规定。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要求被告即污染者举证证明其排放标准不能造成所诉称的损害。 至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则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司法解释。而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实践中,当被告即污染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排放标准不能造成所诉称的损害,则损害的因果关系适用推定规则,这对于受害人人身、财产、环境权益的保护至为关键。
  6、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目前法律规定只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但是,为了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充分保护受害人,应当对于环境要素或场所恢复费用、人身潜在损害、精神损害、生态损害等全面考虑。
  7、环境损害救济程序
  (1)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2)通知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和处理。
  (3)复议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起诉。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直接起诉。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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