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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洗钱犯罪侦查的难点/刘成江(2)
  三、洗钱犯罪侦查部门和上游犯罪侦查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尚未理顺,使洗钱犯罪的查处存在一定的困难洗钱犯罪是处置赃款、赃物的一种犯罪类型,是上游犯罪的后续,洗钱者的目的就是通过洗钱消灭上游犯罪产生收益的犯罪线索和证据,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而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紧密联系的特征,以及上游犯罪不同的管辖分工,造成查处时难以操作。目前,我国的洗钱犯罪侦查部门和洗钱的上游犯罪侦查部门之间协作关系尚未理顺,在办理有关案件时各自为战,削弱了对洗钱犯罪的查处力度。自1998年我国公安部成立了经济犯罪侦查局以后,全国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就开始承担着打击经济犯罪任务,虽然洗钱罪多数情况属公安经侦部门,但其上游犯罪却分属不同的部门管辖,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和恐怖活动罪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毒品犯罪由公安机关缉毒部门管辖,走私犯罪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各部门一般都主要关注本单位所负责的那部分罪名,在侦查过程中,即使发现有洗钱行为,也会将洗钱行为看作上游犯罪的延续而进行追赃,也往往不会主动移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由于洗钱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专业性强等特征,没有具有专门反洗钱的经侦部门的参与是很难顺利查清的。根据洗钱犯罪的性质和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洗钱犯罪案件的案源有相当部分是依靠对上游犯罪的查处时发现的,如果上游犯罪的侦查部门不主动提供案源,就会使得相当多的洗钱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其赃款得到保全;另外,即使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从其它渠道发现洗钱的犯罪线索,为了查明案情,必须先查清其上游犯罪性质,也离不开上游犯罪侦查部门的协助和配合。
  四、洗钱犯罪属无明显受害者的犯罪
  侦查部门难以主动发现案源洗钱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如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等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是洗钱犯罪属无明显的受害者,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但是,短时间内洗钱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利影响不明显,甚至他们通过金融操作或提供金融服务,还可以从中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就难以有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在现实中,侦查机关在查处洗钱案件时,大多数都是依靠金融机构提供情报信息去发现洗钱案件线索的。因此,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业务人员的积极配合,就会有很大一部分的洗钱案件无法被发现和查处。另外,我国目前对洗钱行为的完整的!有效的监控机制尚未形成,大量的洗钱行为如果不和上游犯罪明显结合在一起,司法机关根本无法主动介入,即使查处,也多是司法机关在追赃的过程中发现,无法有效地遏止非法洗钱的源头和对洗钱的相关组织或机构进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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