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效力/高原(10)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合同应当经过批准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应当从其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告知当事人经过批准是有效的必要条件,涉及到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或者是国家基于特定的原因或理由而对这类合同进行强制性的干预。对于这一点好象都没有什么异议。而规定合同成立后必须进行登记,只要是没有规定其未经登记就无效,就应认定其效力。因为此时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发生物权变更或转移的一个法定要件。特别是在一些特定物的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未经登记,尽管合同已经在当事人之间成立或生效,但并不发生物权转移或变更的法律效力,而且也不得对抗力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至于合同的备案则表现了国家相关机关对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监督或管理,主要目的是“知晓”在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了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身就无干预的意思和必要,因此,备案与否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对于后两种情形而言,如果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时,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判决由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即继续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应当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进行理解。合同的成立是生效的必要前提,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并非全部有效。只有那些“依法”成立的合同才会有效,那些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从广义上讲《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我们也可以视为“强制性规定”),这才是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换句话说,就是只要合同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当然有效。同时,笔者以为,除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要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合同无效,这样即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达到了稳定交易关系和鼓励交易的目的。由于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合同纠纷的处理至关重要,因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合法、正确的认定和处理。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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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详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3页。
(2) 详见(1)引书第133页。
(3) 详见谢怀栻等著《合同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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