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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黄卫(9)
  (2)强化法律责任机制
  只建立具体完备的法律制度,若没有强有力的机制保障其实施,是无法发挥其功能和目的的。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是导致社会保障实施机制较弱的主要原因。以社会保障金为例,它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顺利实施的基础,更是保障弱势群体医疗权利的基础。我国《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救济款物,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并没有把社会保障基金列入保护范围。而《劳动法》74条第4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障基金。”在此条文中,虽有规定,却无明确的制裁措施,这样的法律无法起到规范和惩戒的作用,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实际上,无正当理由使用保险金,挪用、贪污、侵占保障基金的行为大大存在,正因没有一整套较为严厉的制裁机制,才导致这种行为的猖獗。笔者认为,应根据行为人数额高低追究其责任,对于具有明显恶意、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应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设立适宜的审理方式。
  (二)改变支付方式的建议 
  1.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医疗服务不能简单的推给市场,政府必须发挥在基本医疗服务领域的主导作用。作为发展中国家,虽存在经济较为落后,国家财力不足这样不可否认的事实,但为了医疗保障的覆盖面更加广泛,政府需逐年增加对医院的投入。政府投入医院1元钱,相当于医院通过药品经营消耗4元而得到的实际收益(按药品实际折扣率25%计算)。也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如果政府每增加1元投入,便可以相应节约成本4元 。可见,增加政府投入:是解决当前“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最为高效的办法之一。在加大投入同时,政府应该为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的改革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发挥主导作用,鼓励医院提高卫生服务效率,以增加医院的市场竞争力。当然政府投入方式上也应有所改变,从过去以“床位”为准的拨款模式,转到建立一种与工作量、服务质量、资源利用率相挂钩的投入新机制。即把政府的补助细化到具体的项目上,如具体到每门诊就诊人数或出院人数。这样一来,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补贴就体现在最终产品上。由此,只有合理的医疗服务才可以获得政府贴,激励医院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以真正惠及于民。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市场机制虽然存在缺陷,但合理的利用市场规律对降低成本、控制医疗费用有一定积极地作用。市场可调节医疗资源的流向、引入竞争、降低成本。市场机制的运用将使医院和医院之间形成竞争,医院为此采取相应措施提高竞争地位,对于患者来无非是一益事。政府可以把医疗服务价格由定价改为指导价。即由政府规定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医疗机构在规定的基础内根据技术含量和消耗成本制定具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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