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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河北大学飙车案/吴伟增(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发[2009]47号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关于本案也是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的: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则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李启铭在醉酒的状态下,在河北大学校园中,疯狂驾驶,足以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造成危害。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启铭在醉酒的状态下,疯狂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仍然没有减速的意思表示,其所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李启铭已经年满22周岁,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已经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李启铭在醉酒状态下于人群聚集的校园超速行驶,造成了一死一伤的惨剧。可能这种结果不是他“希望”的,但是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超速驾车,按照社会一般人的常识,这种情况是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故可以推定李启铭对这一事故的发生存在“放任”心理,构成间接故意。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李启铭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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