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私法自治原则/韩召峰(2)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以作为私法自治原则核心的合同自由为例,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片面上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从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可见,自由及其限制问题属于民法上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自由不能没有限制,否则自由本身就不可能实现或不可能很好地实现,但是又必须严格限制对自由限制,因为自由只能在为了保证自由实现的情况下才能加以限制。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一项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民法的制定应遵循的立法原则:即对于民事主体自由的确认和保护,既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事主体自由的限制,则既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又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它同时也对应着讨论民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即在讨论民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过程中,持守的价值取向倾向于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一方,应承担论证自身主体的自由,就应当确认并保障其自由。
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正当的理由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国家利益,不能作宽泛的理解,应仅限于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利益、经济及安全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就较为丰富,它首先是指不特定第三人的私人利益。不特定第三人的私人利益就是我们大多数人的利益,它是社会公共利益重要组成总分其次是与基本的法律价值相联系的私人利益,如生命、健康利益等。从形势上看,这些利益公证民特定民事腐朽 有关,但对于个体生命和健康的尊重与保护,维系着管委会社会的基本秩序;再次取低限度的首先要求相联系的私人利益。在现代民法中,各个国家和地区普遍将最低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从而相继认可信用、善良风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将其落 实到民法的各个领域,使民事主体的做人准则从单纯的“无害他人”转变为在特定情形下应“适当地关爱他人”,以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并在民事活动中培植信用,以降低交易成本。诸此种咱,可以成为民法中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进行限制的根据、限制的方法,就是确认诚实作用和良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能体的强行性规范的设置,明确自由的。这个边界,同时也是可以发动公权力干预私人生活的界限。
必须指出,得以限制民事主自由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最终能落实为个的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归根结底也只不过是以“国家”或“社会”名义表达的个人利益。确认某类个人鷑 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使其能够在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处于优先地位并得到确认和保护,是民法协调利益冲突的重要策略。民法作为一咱组织社会工具的功能,很大程度上要借助这一策略才能实现。当然,确认何种类型的个人利益为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过法律所认可的立法机关和裁判机关的表决程序,并遵行法律所确定的表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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