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刘成江(8)
(三)确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
据统计,1999年与1998年相比,全国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共663,518人,上升了10.9%;提起公诉共672,367人,上升了15%。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3.9万多件,上升12.2%;判处犯罪分子60应余万人,上升14.02%。从上述情况看,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比去年上升10—15%。[1]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智能化的趋势越来越近,一些犯罪分子趁机实施跨国犯罪和利用高科技犯罪,将会导致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虽然说我国为了对一些轻微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加快办案速度,减少积案,设立了简易程序,但是由于该程序还是不太简化,多数法官很少适用;而即使适用简易程序,基于刑事诉讼法上规定,公诉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所以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公诉人基本上不出庭,而我国的刑事案件都是要开庭审理的,这在庭审中就演变成法官既作运动员又作裁判员的局面,使控、辩、审三方支撑的诉讼结构被打破。因而,基于以上原因,我国应设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这既是完善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也是顺应国际化大趋势的方案。
所谓轻罪案件,也是按照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为标准,如果在实际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现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已充分的情况下,便基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相互协商后,提交给法院进行书面裁判,这样既可以弥补由于公诉人不出庭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能迅速地审结案件,可以说是简易程序的一种补救措施。
(四)建立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程序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美国,而美国也是该程序最为发达的国家。在19世纪早期或者中期,辩诉交易已经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出现,并且在19世纪后期成为美国许多州刑事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惯例。到了20世纪90年代,司法实践中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而我国不存在利用辩诉交易审结案件的环境,但并非说我国不能借鉴辩诉交易的长处,其实针对我国目前刑事案件的增多、人权方面受到置疑、司法资源匮乏等现状,依据中国国情,适当的引进辩诉交易程序,是有客观需要的。
首先,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积案,解决案件久拖未决的问题,并降低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而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又是十分庞大的,这与国家拨给公检法机关的经费不足又是矛盾的,而且在实践中由于某些环节发生问题而导致一个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现存的简易程序并不简易,同样要经过起诉、送达、质证等程序,使其在实践中没能发挥很好的作用。相反,2002年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孟广虎故意伤害案是国内第一例利用辩诉交易审结的案件,其庭审时间仅用了25分钟。足以见得,根据现存的局势,在我国适用辩诉交易也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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