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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刘成江(9)
  其次,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人来说,通过辩诉交易,可以尽早地结束羁押的不稳定状态并且被判处较少的刑罚,在精神上得到解脱。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的风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从而维护了他们的人身权益和其他权益。对于被害人来说,他也同样希望案件尽早的结束,从而使赔偿等落到实处,而辩诉交易程序所特有的迅速结案的功能恰能适应被害人的这一要求,而且,能够节省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开支、降低其诉讼成本。
  再次,有利于将我国一贯坚持的“坦白从宽”政策制度化。这一政策一直是我国审理刑事案件的口号,但在实践中,被告人除自首、立功可以获得从轻处罚外,其余均演变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诱供的手段。如果将其作为辩诉交易的一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超羁押问题。
  对于中国来说,并不存在建立辩诉交易的环境,所以在中国建立该程序成了多年来众多学者争论的焦点之一。但是,该程序在其他国家的适用效果可见一斑,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中国的国情有条件的适用辩诉交易程序。也就是说,该程序在中国适用要具有中国特色。其特色表现为适用的案件范围应限定为轻罪案件,把它作为简易程序的一种补充机制,把那些因为证据不足或无法收集到证据的案件,未避免积案或久拖未决的情况发生,而适用辩诉交易审结。另外,适用辩诉交易时,法官要始终处于中立地位,他要对公诉人、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选择适用的辩诉交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所以说,我们在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时,也要依据本国的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



  结束语
  各国的有关立法情况均表明,公正与效率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告人个人的利益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改革和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对于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以及两者之间冲突的协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保障人权的国际化大趋势,为了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又兼顾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借鉴国外立法及实践,我们只有不断完善立法,才能逐步缩短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最终形成一套先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简易程序格局,并最终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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