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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王胜宇(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现,标志着人们对证据的认识更加细化。在证据的发展史上,从没有证据的概念到有证据的概念是个重大进步;从有证据的概念到区分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又是一个重大进步;而把证据与取证过程联系起来使证据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融为一体,成为一门完整的学科是又一次重大进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身性质又把证据与保护人权紧密结合起来,顺应了20世纪以来对人权保护的潮流,法治文明的又一飞跃。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吸取这一巨大的法治文明成果是历史发展趋势所需。
  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3.1刑事诉讼价值观念陈旧落后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发现实体真实价值观在我国诉讼法学界与司法实务中一直占居主导地位, 其表现在两个方面:
  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十分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而证据收集的非法性正是该观念的集中反映。例如,在湖北鄂州王女士被他人强奸一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惜让被害人再次受凌辱以收集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该非法证据是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获得的,这充分反映了某些侦查人员为了片面追求破案率,而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的功利主义思想和执法观念。 把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而不是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的权利与自由共同确定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我国长期来形成的不适应国际人权发展潮流的落后观念,极其不利于保障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来看,由于受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和儒家文化思想的熏陶,人们普遍接受了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及为了国家、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观念和思想。人们对于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能够容忍,却无法容忍真正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在这种思维定势的影响下,民众不惜牺牲一部分自由来换取政府的有力保护,而我国目前由于我国司法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较差,法律意识落后,更加助长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非法取证行为,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3.2违法程序取证,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现状令人堪忧
  我国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旗帜鲜明地提出反对刑讯逼供的原则,根据地的法律中也有明确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 然而在“文革”期间, 一些人倒行逆施, 为达到其政治目的, 大搞刑讯逼供, 以至这种余毒根深蒂固难以彻底清除。当前,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刑讯逼供仍然屡屡发生,如陕西处女麻旦旦“卖淫案”,河北佘祥林“杀妻案、 杜培武案等等。刑讯逼供可谓如影随形成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挥之不去的一大“顽疾”。 而非法搜查、扣押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也并非个别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虽然近年来有关部门在清理和纠正这些侵犯人权的非法行为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治理效果并不理想,错拘、滥捕、误判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尤其令人担忧的是,某些司法工作人员还没有认识到这些非法取证行为性质与后果的严重性,他们还在以这些非法现象“全国非常普遍”为由来开脱本人或本机关的责任。 这些充分表明,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被虚置,通过非法搜查、扣押、拘禁、超期羁押以及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而获取的证据资料仍具有证据资格而可以采纳,违法行为的结果未遭否定反而受到肯定,更加助长了这些非法现象在司法实务中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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