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钱贵(4)
幅度性求刑和绝对性求刑的分级使用,不仅体现了不同的层级之间对求刑权的不同要求,同时也为我国刑法所制定的幅度刑和绝对刑提供了相对应的求刑制度。我们只能从审级上来大体判断出应当对被告人实施什么样的刑种和刑期。如果是基层法院审理来判定被告人的刑期有两种情况:在一罪的情况下,只能是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的拘役和2年以下的管制,在数罪并罚的状况下,只能是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拘役、3年以下的管制。在此,我们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的刑种和该刑种内的幅度刑量刑建议,而不是该刑种内的绝对刑量刑建议。如果所审理的案件是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那么,被告人无论是一罪还是数罪并罚,其判决的结果一般都是无期徒刑或死刑。在此,我们应该提出对被告人适用无期徒刑、死刑或死缓的绝对刑。但是,这种建议在本质上是公诉人建议实施刑罚处分权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建议实施刑罚处分权是要求对案件实施刑罚处罚,对于不要求实施刑罚处罚的要求,理所当然应当排除在此种建议权之外。在这一点上,免予刑事处分是刑罚处罚的一种例外,由于它本身不是刑罚处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长期使用,所以,它既然是建议实施刑罚处罚权的例外,也应当是求刑权实施中的例外。尽管我国《刑法》将“免予刑事处罚”放在了《刑罚》章节中,但《刑法》第三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由此可见,免予刑事处分不是刑罚处罚,所以,建议实施刑罚处分权应当将免予刑事处分排除在外。
3、建立外部法定的程序表现形式和量刑建议权的内部程序表现。
在以有的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权的提出,出现了多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求刑意见书”形式单独向法院送达。对此,一些地方对“求刑意见书”明确规定了固定格式,其意见书和起诉书在提起公诉是一并送达法院,由法院再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有量刑答辩权。二是在起诉书中予以载明,起诉书不仅要明确被告人应确定什么罪名,还要提出量刑建议,将问罪权和量刑建议权都体现出来。三是在法庭辩论阶段以言词方式予以表达,这种表达方式一般不在起诉书中载明,而是将法庭辩论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控辩双方就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方面进行辩论,这一阶段解决的是定罪问题,即问罪权的落实;在第二阶段,控辩双方在定罪的基础上就被告人应处的刑罚进行辩论,这一阶段解决的是量刑问题,即量刑建议权的落实。
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权的外部表达形式应用法定的形式予以确立,宜在起诉书中明确予以提出,并应在法庭辩论阶段予以阐述。这样不仅充分展示了公诉机关对于问罪权和量刑建议权的诉讼主张,也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便于他们充分行使自己的量刑答辩权。在内部操作程序上,应当制作详实的量刑建议书,提出量刑建议是通过综合考虑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刑法条文中规定的量刑幅度,在量刑幅度内提出从重从轻的情节和加重减轻的情节,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报经检察长或主诉检察官审批,重大复杂案件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应当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开始发表公诉意见阶段就量刑建议阐明检察机关的理由,此时,量刑建议立足于事实和证据之上,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也较为客观、公正,易于为各方面所接受。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公诉人一般不出席法庭,公诉人在提起公诉之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的态度和证据证明力已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对于定罪量刑已有充分的把握,所以,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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