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分析与应然思考/陈清浦(8)
我国现行有关财产申报制度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3)国务院第285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此外,还有一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实施文件的答复,共同组成了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它对于遏制腐败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其中也存在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从法律定位上看,西方国家和亚洲各国都把财产申报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规定。有的甚至先在宪法中对财产申报制度加以规定,然后再详细立法(如菲律宾)。有的将申报制度直接纳入反腐败法中。而我国至今仅停留在政策层面,不仅影响了公众对该制度的知晓程度和监督程度,也缺乏相应的权威性,使其难以成为刑法的前置制度和义务来源。我们认为,财产申报制度不仅关系公权力的廉洁性等公共利益,同时还关系到国家权力对公民隐私权的部分限制和剥夺,因此,仅以政策性文件规定是不适宜的.
从申报制度内容看,我国申报制度同样也存在许多不足。考察国外的财产申报制度,我们认为,这项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申报主体。哪些人应申报财产,范围要适中,过大,成本加大,效益降低,难以执行;过小,则有违立法初衷和目的。申报客体。哪些财产应申报,一般下列财产包括在内:有形财产(包括收入、房屋、各种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债务,无形财产(专利权、 著作权、 发明权 、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申报范围不仅包括申报者本人财产,还包括其全部的家庭财产和其抚养的子女的财产。申报程序。主要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机关、延期申报的事由等,其中申报时间是最主要的内容,它可以分为几种形式:定期申报(如半年一次),随时申报(财产有法定的较大的变化时),任职申报(任职前),离职申报(离职时),退休申报(退休两年内申报)。不申报的责任。包括拒不申报 、虚假申报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申报信息的处理.主要包括根据申报信息是否启动调查或侦查程序,是否向公众公布等内容。
反观我国的申报规定,申报主体仅限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排除了军事机关和乡镇主要负责人,有违制度原旨。申报范围中,只规定个人财产,直到2000 年底,才扩大到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对众多申报主体的家庭财产、子女财产没有涉及,只是规定申报个人收入,没有涉及债权债务、1无形财产等。主体的粗略、范围的狭窄,不足反映主体的财产状况,不足对权力进行监管,使申报制度客观作用大打折扣。同时,我国申报制度中规定的申报机关是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而这两种部门缺乏独立的监督职能,申报机关、申报主体一体化,监督机构与申报机关的分离性,使申报难免流于形式,失去监管意义。我国申报制度中只规定了定期申报一种形式,预置的太多空间时间也大大影响申报功效。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