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分析与应然思考/陈清浦(9)
与财产申报制度相联系的还有个人储蓄账户实名制度。我国的实名制虽已颁行,但其诸多不完善之处,大大损害了财产申报的制度基础,比如说,现行实名制度实行新老划线政策,使一大批假名存款逃脱监管,个人允许在不同银行以个人名义开户,也不利于查清个人存款。没有规定金融机构的可疑存款报告职责,存款人以其子女名义存款,极可能被排除在个人财产之外。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不是简单的一部法规所能解决的,我国由于缺乏金融机构重大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个人信用制度,都会给财产申报的实施带来困难。
( [作者简介]陈清浦(1973.8-),山东莘县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1申报债务的目的是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减免自己的债务。
[1] 王汉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说明[R].北京.1997.
[2]肖常伦.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向朝阳、肖怡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性思考[J].人民检察,2002(4) .
[4]钱舫.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政法论坛2001(6).
[5]查庆九.这条刑律何以尴尬[N].法制日报,2001-6-3(3)。.
[6]储怀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415.
[7]i陈兴良.职务犯罪认定实务全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694.
[8]杨春洗、杨敦先.中国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641.
[9]张明楷.刑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916.
[10]钱舫.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政法论坛2001(6).
[11]王仲兴.论罪名的立法化问题.刑法建议修改文案[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12]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3]时延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研析[J].法学,2002(3).
[14]]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5]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1990年8月27日――9月17日古巴哈瓦那)《联合国反腐败的实际措施》第70条[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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