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刘成江(4)
1.物质赔偿
在犯罪被害人受害后,基于契约原则,根据报应理论,被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与精神伤害应该由犯罪人来赔偿,犯罪人赔偿是具有私力性质,被害人有权获得来自于犯罪人的赔偿,这种赔偿不依赖于罪犯是否被逮捕或定罪量刑。实践中,为实现对被害人的赔偿,应最大限度地保证罪犯赔偿的实现。犯罪人赔偿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犯罪被害人。
我国的犯罪人赔偿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重点: 首先,关于犯罪人赔偿的资金来源。笔者认为,犯罪人应以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其次,关于被害人取得赔偿金的方式。笔者认为,被害人在受害后,可以直接向犯罪人求偿,也可以以民间私人调解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中介向犯罪人求偿或是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要求(也就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得赔偿)。再次,关于犯罪人支付赔偿金的方式。犯罪人在支付赔偿金时,可以一次性全部支付,也可以在于被害人协商后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
物质赔偿的首要目的在于确保合法权益的不可侵犯性,同时更是道德和正义的要求和体现,对于现存的不法侵害,直接采取私力救济是人们的“本能反应”,但是个人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当犯罪人赔偿数额很少或不能实现时,被害人就必须借助于社会的力量来解决其在现时情况下可能遭遇的经济困境。
要求犯罪人赔偿是遭受侵害后凭借自身资源不能恢复的被害人借助自身能力或中介机构而进行的,是被害人受害后“本能反应”。
2.精神抚慰
精神抚慰的目的就在于被害恢复。所谓的被害恢复即指从被害化状态转移到康复状态,并重新获得被害前的控制机能。当然,精神抚慰应该首先通过犯罪人的自省,使其设身处地的感受到被害人的痛苦,真心向被害人忏悔,满足被害人的情感要求。通俗的说,对被害人精神伤害的抚慰应在被害人恢复和犯罪人道歉、自省的前提下,借助于家人、朋友、邻里、社区等的帮助共同进行。
一般来说,如果被害事件不大,被害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话,被害人往往能够从被害中很快恢复过来,但是对一些受到严重精神和肉体伤害的被害人,仅靠被害恢复并不能使其尽快从伤害中平复,因此,在被害人精神损伤不能平复的时候,被害人应该寻求社会专业机构的辅导与帮助,从而进入社会救助阶段的精神抚慰。
(二)社会救助
目前,国际上对社会救助尚未有严格、公认、明确的定义,笔者赞成亚洲发展银行对社会救助所下的定义,即社会救助计划是用来援助最弱势的个人、家庭和社区,并使他们达到生存水平和改善生活标准。亚洲发展银行认为社会救助除包括由政府税收提供资金的全民福利计划外,还包括由私营部门,如慈善团体、宗教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服务和救济。社会救助措施的类型与内容多样,学术界对社会救助的分类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现金和实物给付是社会救助最现实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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