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刘成江(7)
补偿金须由符合条件的犯罪被害人经申请和严格审批后方能取得,补偿金可以由管理机构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
实际上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还有很多细节性问题有待商榷,这里就不再做详细论述。
2.法律援助
在国家救助阶段应该通过对被害人权利的有效保障,即犯罪被害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切实享有与实现,实现对犯罪被害人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
① 法律援助机构
对法律援助机构来说,在司法程序运行阶段,机构应向被害人提供案件信息、法律顾问或进行与犯罪被害人有关的其他工作(包括解释法院审判过程、陪同出庭、接送被害人、出庭作证通知等)。
② 检察院
检察院移送至法院的有关调查材料中应包括“被害人被害状态的陈述”(又称被害后果陈述)。被害后果陈述最早由美国首席缓刑官詹姆斯•罗兰于1976年在加利福尼亚州佛雷斯诺县使用,具体而言即被害人可以在量刑前向法院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使刑事司法系统了解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所造成的身心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被害后果陈述就是被害人对犯罪行为怎样影响自己及其周围人的生活的描述,可以由被害人口头陈述,也可以书面陈述,还可以通过音像媒介陈述。
③ 法院
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法院应在中立者的角度,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同时法院可以在审判程序外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发布“适用于其他有关人员的所谓的羁押令”、为保证判决的赔偿金能够尽可能履行的而对罪犯的财产进行保全或其他为保护犯罪人的司法措施。
实际上,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适合我国国情的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应当是以国家救助为主体,社会救助、犯罪人赔偿为补充,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司法救助、医疗救援、慈善捐助、临时救济等制度相配合的法制化体系。
结 语
对犯罪被害人的救助应从物质与精神两方面同时进行。事实上,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的各种救助措施通常是交叉进行的,各种不同的救助措施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只是由于实施主体性质的不同才形成了不同性质的措施。所以,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应该是最大限度的借助个人、社会、国家的一切可利用资源,给予被害人不同形式和不同来源的救助,以最大限度的消除、平复或减轻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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