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性质再评议/刘成伟(8)
注释:
[1]、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50。
[2] 孙佑海:《城市国有土地初次流转对策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3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
[4]李寿廷、杨守信:《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性质》载《经济改革》1995年第5期50。
[5]朱谢群:《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性质》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106。当然,经济法律行为说还存在一个基本概念的逻辑矛盾的问题。据孙宪忠先生的研究,法律行为是指仅限于私法领域的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行为,国家行为不可称为法律行为。
[6]张学春:《全国房地产法制研讨会会议综述》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122。
[7]李寿廷、杨守信:《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性质》载《经济改革》1995年第5期50
[8]朱谢群:《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性质》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107。
[9]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53。
[10]黄河:《房地产法(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47.
[11]孙宪忠:《国有土地使用权财产法论》,1993年版,84。
[12]张学春:《全国房地产法制研讨会会议综述》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123。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1条.
[14]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版,680.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3条.
[16]法学前沿编辑部:《法学前沿》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辑,8。
[17]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37。
[18]黄河:《房地产法(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46。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商法博士生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