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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细化研究/吴伟增(10)

【注释】
本文的完成得到了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吕彪博士的大力支持与指导,特此致谢!
[①]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有:宋浩波著《犯罪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221页。周路主编《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51页—256页。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59—565页。张远煌《犯罪学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39—405页。
[②] 宋浩波:《犯罪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1页。
[③] 从我国本土资源角度讲,学者们认为1999 年10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定预示了被害人过错责任成为法定量刑情节的可能。从域外法制的角度考察,《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1 条,将由于受害人的行为不合法或不道德而实施犯罪一项作为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瑞士联邦刑法典》第64条,规定在出于值得尊敬的动机、行为人因被害人行为的诱惑、非法刺激或侮辱造成行为人愤怒和痛苦这三种情况下,法官可对行为人从轻处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刑法》中规定:被害人的挑衅可以成为谋杀罪的辩护理由,即“考虑到被害人挑衅被告人杀害他的,被害人本身有过错,因而受到挑衅者有部分正当理由等等,无疑为我国刑事法律吸纳被害人过错责任成为法定量刑情节提供了域外法律依据。
[④] 这种观点可谓是近几年来研究犯罪学和被害人过错责任的学者的“共同语言”,笔者采用分析对比的方法在众多的论述中选取了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文章,主要如下:1、陈兴良:《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切入》,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2、高铭暄、张杰:《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1期。3、张杰:《论被害人对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影响》,载《湖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4、张杰:《被害人过错应成为法定量刑情节》,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2期。5、胡春健、张永成:《刑法中应增设“被害人有过错应减轻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条款》,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4月,第18卷。6、周晓阳、陈洁:《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问题研究》,载《法学杂志》,2003年11月,第24卷。7、崔建华:《论犯罪被害人过错制度的构建》,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9期。8、陈旭文:《西方国家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载《江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9、罗南石:被害人过错的成立要件与我国刑法的完善》,载《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12期。10、毕长海:《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载《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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