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商业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防控体系的思考/张在祯(13)
九、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一)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自古钱业就是头发丝上吊元宝的行当,宁肯稳取一文,也不险取百两。银行所用之钱大部分是债权人的,经营应当依法合规,必须受到特别监管。前巴林银行交易员尼克•理森评法兴银行违规交易案时说:“我认为违规交易,算是金融市场的家常便饭。你现在看到的仍然是一个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够的市场。”可见强调银行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之必要。合规风险管理具有刚性,如果在合规违规问题上,经营者也认为只要违规成本低,经营收益足以覆盖风险损失就可以考虑,那是很危险的。有时违规似乎有术也有效,然而毕竟有限,以此长久经营一家优秀银行者,古来未有。我们不能排除有些违法犯罪案件,一开始的确带有完成经营指标的主观因素。据悉,山西“7•28”案发后,当地金融系统的一位人士分析说,这个案件中可能不存在完全的被骗者,各方都是知道一些内情,但是各方出于自身利益,同时抱有侥幸心理,最终结成了一个同盟。斯大林对毛泽东说过的“胜利者是不受谴责的”和林肯在南北战争期间曾说的“需要面前无法律”,都不适用于对违规经营者的宽容。归根结底,最后保护我们银行及其员工合法权益的还是法律。社会越复杂,法制越重要,法律是底线。越是竞争激烈,越是司法腐败,越要依法合规!当然,银行管理部门应该懂得营销知识、了解营销辛苦、支持营销创新、化解营销难题、缓解一线员工的营销压力风险。“在商场的残酷竞争中,没有切实有效的制度、纪律和规定,以及员工们配合遵守,就无异于自杀,这是任何一个公司不可动摇的铁律”(《没有借口》)。“市场是残酷的,谁不规范就赚谁的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廖英敏评中航油事件感悟语)。“纪律不好就是给自己挖坟”(邓小平在《挺进大别山》中所言)。也许个别被骗案件,确有吸收存款的因素,才漠视存款人的重要开户资料信息安全,以其资金存在被盗用隐患为代价,来表示对大客户的“热情”服务。但是,一旦发生存款被骗案件,其结果可想而知。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特别强调的是“怀着良好目的违法同样是违法”。一切违规行为,都是形成风险的根源,都将付出不同程度的代价,都将影响全局也伤害自己。中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唯一的外国专家吕立山律师说得好:“实施世界一流的合规管理体制,将使企业受益无穷。”
(二)加强法制教育促进案防
可能是由于专业视角的缘故,大凡来到商业银行工作的法律人士,不久就会发现商业银行业务的法律含量很高。而且,随着工作时间的延续和对银行业务接触理解的逐步深入,这种感觉与日俱增。如果说一般情况下“财富的一半是合同”的话,那么“银行的存款合同全部是财富”,包括大额存款诈骗在内的金融诈骗案件,自始至终每一个环节都涉及法律要点。有一位银行基层网点员工说“很多风险隐患的形成,归根结底是不懂或不完全懂造成的。因为能力及经验有限、信息不对称或是调查渠道缺乏,客户经理有时候遇到一些问题确实会手足无措,有些会寻求帮助,一部分也可能会凭感觉走。”发生在银行业的金融诈骗案件表明,在精心设计,多有财务或法律顾问,有预谋的诈骗犯罪团伙面前,银行员工的职业素养,特别是法律素养就显得非常欠缺,近乎“无知者无畏”。笔者深感,法律就是放在马路上的黄金,国家鼓励人们去无偿使用它。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可以断言,若早知道某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如此严重的话,员工大都不会执行上级的错误命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需要指出的是,银行对于信贷人员的法律培训基本上还比较重视,对于柜面结算条线员工的法律培训相对不足。建议银行多组织柜面结算人员到法院旁听金融诈骗案件的庭审,也可到监狱参观或听罪犯现身说法。银行在开展员工上岗培训及后续岗位培训时,必须结合业务建立健全法律培训制度。其实,银行员工遵守银行规章制度,就类似遵守交通法规,别把违章不当回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悔之晚矣。笔者深感,依法合规不仅是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广大员工合法权益的强制性保护。特别告诫银行员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为了“一碗红豆汤”而因小失大。上海市公安局领导谈如何防范街头诈骗时指出:“小利益比蒙汗药更令人头昏。”一位哲人说过:“你可以在一部分时间内蒙骗所有的人,你可以在所有时间里蒙骗一部分人,但是你绝不可能在所有时间里蒙骗所有人。”无需调查可知,正在监狱服刑的(前)银行员工没有一个是不后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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