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商业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防控体系的思考/张在祯(15)
(二)吸取案件教训稳健发展
一家银行一旦发生大额资金被骗案件,好像一人得了传染病,不仅全家人心惶惶,就连邻居都非常紧张。由于此类案件“防不胜防”,银行只能“防上加防”,结果是全行上下,声誉受损,信心受挫,工作量增,压力加大,检查的和被检查的都有说不出的苦与痛。可以想象,当一家著名的上市银行董事长站在主席台上因出现诈骗案受质询并鞠躬向客户和投资者表示道歉的时候,是多么辛酸!事实上,案发银行网点在一段时间往往会发生存款流失、贷款萎缩、员工跳槽等萧条景象。钟南山指出:“对疾病恐慌的心态,比疾病本身还可怕!”在那万般难熬的日子里,案发机构需要反思悔过,应当问责,更需要关心帮助。此时,任何畏惧、逃避、侥幸、悔恨、推诿等消极态度都于事无补,应将一股股“恐案”症,转化为一阵阵“控案”风,鼓励员工士气!稻盛和夫说过:“灾难的发生,是自己过去犯下罪孽的报应。如果不殃及性命,到此为止的话,那反而是值得庆贺的事。”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恩格斯有句名言:“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同理可证,对一家银行而言,案件一旦发生就会升华成永不消逝的财富,案件发生之日就应是“享受”教训之时。应该避免和最不能容忍的是,同类案件,特别是低水平的案件,重复发案。千万不要应验巴菲特的话:“我们从历史上学到的教训,就是人们其实从不吸取历史的教训。”
(三)多方联动共同防控案件
预防金融诈骗犯罪,必须要综合治理。首先,银行认真自查,特别是审计部门严肃认真,咬住疑点不放松,对于查处或者阻击大额存款被骗案件至关重要。其次,现在各银行之所以非常重视案件防控工作,并营造了浓厚的案防氛围,监管机构开展的各种案防警示教育活动功不可没,如今年银监会正在全国开展的“银行业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去年银监会组织的“中资银行业机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巡展”,用图片的形式介绍了100个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今年上半年上银监局组织编写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问答》,今年下半年上银监局正组织编写《上海银行业案件防控教育读本》;去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联合开展了“建立本市中资银行干部员工遵纪守法、合规从业、庭审教育合作机制”活动,并于今年3月10日根据该合作机制首次组织旁听了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上海市某商业银行员工挪用公款一案;特别令人敬佩的是,中国银监会准确研判形势,果断采取措施,在全国开展大规模案件风险排查,狠抓银行业案件风险防控,才有效控制住了去年上半年银行业案件高发态势,使案防形势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再次,公安、检察、司法机关为最大限度减少存款企业和银行的损失和侦查、起诉、审判金融诈骗犯罪立下了汗马功劳。今后,在多方联动共同防控案件方面,还有许多工作可做:如可否由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组织编写全面系统的《中国银行业案件防控大纲》并定期修订,在此基础上由各商业银行“纲举目张”;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全民金融法制常识及案防意识教育;政府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企业界合力推广使用电子签名、支付密码和电子商业汇票,建立银企共同防范银行诈骗案件新机制;立法机关尽快修改完善《票据法》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明确支付密码、电子签名和电子票据在支付结算业务中的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可否在侦破金融诈骗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于存款人的过错进行核查,同时侦破犯罪分子所犯与案件相关的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为银行在后续民事诉讼中挽回损失创造先决条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法》规范存款法律关系,界定“恶意存款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惩处资金掮客非法中介活动。新闻报道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明确提出要取消现有的13个死刑罪名,其中包括与诈骗银行有关的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在金融诈骗犯罪十分猖獗的背景下,真令人担忧!“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刑的危险。”这段马克思曾经引用过的19世纪英国评论家的话,似乎说明死刑对惩治金融诈骗犯罪是有一定的威慑力的。取消金融诈骗罪死刑,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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