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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商业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防控体系的思考/张在祯(3)

二、发挥反洗钱的功能

(一)用好反洗钱与案防关系
  洗钱是罪犯确保其犯罪收益的手段,几乎与所有金融诈骗犯罪活动息息相关,是金融诈骗犯罪的“衍生程序”。金融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洗钱罪的新型“上游犯罪”之一。金融诈骗罪中的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是大额存款诈骗的主要犯罪形式。反洗钱的功能,就是从源头上监测、调查与各种上游犯罪活动相关联的异常和可疑资金交易,及时发现和截断犯罪活动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为侦查、控制和追踪犯罪分子转移和隐匿非法所得赢得先机。根据《反洗钱法》,我国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可见,落实反洗钱措施,不仅有利于防控案件,还有利于堵截和侦破案件。随着我国反洗钱不断向全面和纵深阶段发展,反洗钱将更有效地防控和打击包括大额存款诈骗在内的金融诈骗犯罪活动。

(二)从账户源头严把案防关
  反洗钱将“了解你的客户”作为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以账户管理为核心的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的核心环节。听说,一位在沪中资银行的总行行长经不住香港某银行行长的多次开户邀请便同意开户,没想到的是香港银行的审查时间竞历时两个多月。大陆企业家有多少人可以承受?看似奇怪却又非常科学。银行大额存款诈骗案反复证明,账户是案防之关键。如果说银行账户是存款人进入银行金库的大门,那么存款企业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卡就是开启门锁的钥匙。商业银行大额资金被骗案往往与预留印鉴卡有关。因此,防控存款被骗案必须抓住印鉴卡这个关键的薄弱环节,从开立账户源头把关。为防止“引狼入室”,银行要“清君侧”,严禁无关人员参与存款企业的开户手续,多一个陪同人也不行,少一个当事人也不成。务必弄清来办理业务人员的法定身份及其证明文件,准确识别开户者身份,尤其是代办开户者的委托授权书的有效性。牢记“名片”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严格履行开户规定程序,“本人办,一对一,面对面,不间断,交本人。”经银行审核后的企业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一律不准由企业或他人经手,也不准银行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高度警惕并慎重处理开户资料变更事宜。如有关资料在银行审核后被企业以某种理由取回或经手,此次开户视为无效。企业再次交回资料时,所有开户手续和程序按新开户处理,严防有关资料被掉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备案手续也必不可少。如果说信贷风险管理工作尚存诸多不确定因素很难做到精确制导,甚至化解信用风险的手段会复杂多变的话,银行账户管理就是要最讲认真。账户无小事,程序无价。银行存款账户开立管理是案件防控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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