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商业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防控体系的思考/张在祯(4)
(三)坚持落实反洗钱的措施
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必然要加大对客户信用、资质的审查,这样原来相对宽松的管理变得严格和复杂,可能会损失部分客户。在多争取储蓄和存款的压力下,有的银行特别是基层分支机构不惜牺牲内部控制方面的基本要求,片面重视业务发展,忽略对存款客户的风险控制。再加上反洗钱专业人才匮乏,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不严格,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不力。据悉,金融机构反洗钱受处罚,90%归因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没有做好。在这方面外资银行走在前面,他们将反洗钱与反金融欺诈紧密结合起来。既然反洗钱有利于案件防控,商业银行就应当坚持落实反洗钱的一系列措施。更何况,反洗钱是国家法律要求银行必须履行的法定业务。事实上,存款实名制、账户管理等制度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已得益于反洗钱措施的坚决实施。确保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基础数据准确和完整,切实提高甄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的能力,增强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增强大额存款频繁进出问题的分析能力,无疑会增强案件堵截能力。
三、全面加强存款管理
(一)加强存款进入银行管理
“了解你的开户”原则,特别强调银行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的重要性。很多银行大额资金被骗案件的发生,最基本的原因是不了解客户。了解客户的唯一方法就是通过服务。笔者认为,最好的服务就是最好的监督。银行员工必须要了解客户,了解客户的业务,但也要与客户保持“一臂距离”,这样才能保证不被客户所利用。客户经理或存款管理员必须了解分析存款来源,从存款资金源头把好案件防控关,千万不要以为“拾到篮子里的都是菜”。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银行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种情况: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的;非银行长期合作客户开立的结算账户、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账户、由非开户企业人员代理开立账户的;未经银行营销,由中间人带领企业的人员到银行柜台并协助企业办理存款手续的。存款进入银行管理是案件防控的第一道防线。
(二)重视存款业务事中管理
对商业银行而言,贷款有风险是没有争议的;若说存款也有风险,可能有人不同意。近几年发生的欺诈、盗窃和挪用存款案件,特别是大额存款被骗案件进一步敲响了警钟:“存款有风险,进出要谨慎!”虽然对存款的账户、利率、存取、出纳、对账、后督、审计、排查、飞行检查、数据统计、报表分析、存贷比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管理,但从大额存款诈骗案件看,总感到银行对存款业务的管理尚不到位,似乎存款管理的责任更多地落在了柜面和结算条线上。去年开始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也被界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存款业务操作合规性的内部检查制度。笔者认为完整意义的“存款全面管理”制度,除了上述辅助性“事后查督”管理以外,还应考虑大额存款的营销、分析、定价、评估、运用、审核等核心性“事中管理”工作。实行存款全面管理制度,是重视并有利于吸存揽存和其他营销工作的。通过银企访谈等互动活动,银行的高管人员、经办人员与存款企业的高管人员、财务人员有了面对面的接触,银行能及时捕捉到详细的客户信息,包括业务需求、存款增长点、业务扩张等,能摸清存款单位的家底,全方位了解企业的业务需求,实现银行业务不断扩展。今年银监会正在全国组织开展的“银行业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明确提出了负债类业务管理制度,如“大额存款管理制度”,确有必要。如能进一步界定其内涵,则效果更好。笔者以为,存款的结算出纳管理不是核心意义上的存款管理,就像贷款也需要结算出纳管理一样。可否借鉴“审贷分离”模式,对大额存款业务实行“营销”与“管理”双线控制?存款业务事中管理是案件防控的第二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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