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构建商业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防控体系的思考/张在祯(7)

五、银企联动防控案件

(一)了解存单形式借贷案件
  1997年针对当时存在大量“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案件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分四几种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第三种情况是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第四种情况是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显然,用资人都不可能全部偿还,而银行只承担部分责任,出资人(存款人)的损失必然发生。此规一出,此类案件即可销声匿迹,却又以更加恶毒的形式再现。

(二)严加防范恶意存款风险
  只要了解了上述“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案件,就不难理解近几年中国银行业爆发的众多大额存款被骗案件的一个关键环节:存款人(出资人)将款项存入银行又故意让银行失误流出银行。这样,出资人收取高额利差,把用资人送入大牢或送上断头台,让银行承担百分之百的存单兑付责任。何其毒也!不妨略加分析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仅从犯罪分子(用资人)使用假章盗划存款企业在银行的存款这一基本事实看,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国家机关启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程序,就是必须的;在银行存款业务竞争非常激烈,银企双方事前互不相识,几个神色紧张、匆匆忙忙凭几张名片就算表明“银行员工”或“行长”身份的人,在资金掮客的引导下,到存款企业办公场所签几个字、盖几个章,连同开户手续办理和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存款合同签署在内的程序,仅用十几分钟就完成,是完全不符合银企营销常理的;仅用名片作为银行员工或高管的身份证明,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存款企业的高管或财务人员明知是将款项存入银行,在存款前后却从用资人处收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高额利差,是无法解释的;明知道用资人会通过不合法合规的手段从银行划走自己企业的存款而装聋作哑地放任自流,是有明显过错的;企业的银行存款信息作为非常重要的商业机密,故意直接泄露或通过资金掮客间接泄露给用资人,这一过错与资金损失是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拿了高额利差、放任用资人划取银行存款、借口银行验印失误推卸责任,是有加害银行恶意的;庭审证明,凡是具有恶意存款情况的“受害人”,是不敢出庭进行对质的;“当你对自己诚实的时候,世界上没有人能够欺骗得了你”,这句话对恶意存款企业而言,是非常适用的。综上所述,银行员工尽可能了解存款企业的情况,识破个别存款企业“恶意存款”陷阱,是防控大额存款诈骗案件的基础。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