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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商业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防控体系的思考/张在祯(9)

(二)揭开存款诈骗案的面纱
  一般情况下,在大额存款诈骗刑事案件结束之后,往往会发生一场存款企业与存款银行之间的存单兑付纠纷诉讼案件,而且需要高度警惕的是,前面的刑事诈骗案件结果对后续的民事纠纷案件具有直接的决定性影响。在处理刑事诈骗案件过程中,发案银行网点要接受分行或总行、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反复进行的审计、调查、检查、侦查、核查,处于被兜底翻的状态,没有也不必隐瞒什么。可是,本来应理直气壮的存款企业,却表现得不是光明磊落,甚至胆战心惊。当然也有存款企业在案发后自知理亏,实事求是地与存款银行达成了协议,妥善处理了存单兑付纠纷问题。对于那些犯有恶意存款行为又拒不认错的存款企业,只要出资企业(存款企业)直接从用资企业(犯罪嫌疑人)处获得了高额利差,在后续审理存单兑付纠纷诉讼中,应推定存款企业主观上对用资企业使用存款属于明知,须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查明存款企业及其员工揣着明白装糊涂,协助犯罪嫌疑人盗换存款企业印鉴卡等行为的,应自食其果。至于存款企业高管和财务人员收受了用资企业的高额利差又将盖有真实印章的贷记凭证等支付凭证交给用资企业到银行划款后使用并约定归还的情况,即使银行确有不规范之处,也不能推定用资企业诈骗存款企业和银行,这本质上就是企业之间不规范的融资活动。当然,如果银行员工帮助存款企业和用资企业违法借贷,银行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后续的存单兑付民事纠纷案件,可否借用公司法上通用的“揭开公司面纱”原理,揭开大额存款诈骗案的“面纱”,存款企业和银行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责任。

(三)国家立法惩治资金掮客
  自改革开放以来,以高息非法融资为职业的资金掮客,历经 “手拉手存贷款”、“以假存单骗贷”、“恶意存款”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等违规、违法、犯罪活动的“考验”,可谓经久不衰,基业长青。特别是在股市低迷、银根紧缩,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铤而走险、饮鸩止渴,有些存款企业利利欲熏心、利令智昏的情况下,其生意越来越兴隆。在资金掮客招摇撞骗向用资企业疯狂收取高额佣金,特别是向用资企业收取高额利差再转付存款企业的非法活动中,资金掮客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银行或存款企业权益的结果,却都希望或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有的还直接参与诈骗作案,这已成为大额存款诈骗案件频发的主要诱因。在大额存款诈骗案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着资金掮客的非法中介活动。刘明康主席在银监会2010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发出“要严禁各种形式的拉存款行为,取缔各种存款中介”的动员令,可谓直击要害。最近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和《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在制定的《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都要求银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存款业务,确有必要。商业银行应当高度警惕资金掮客活动,严禁员工参与资金掮客的非法中介活动。建议银行在账户协议、对账单、存款合同等文书上,明文警示存款人:“当您从银行以外获取额外利息时,您的存款安全存在风险隐患。”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资金掮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他们更加有恃无恐,气焰嚣张,危害极大,建议尽快将资金掮客的非法中介行为纳入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严加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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