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上海金融调解中心”的思考/张在祯(4)
六、综合调解制度的运行模式
前面已经提出,本文所称综合调解制度的具体载体为“中国上海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简称“上海金融调解中心”。该中心的性质应当是具有深厚行政监管背景的地方性、行业性、专业性、民间性调解组织。基本运行模式应当兼并现有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调解的优点,特别要大力借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总体运行模式和其中的调解方式。调解人员由具有相当资历的上海金融业监管人员、市政府金融管理人员、市金融同业协会或公会推荐的在沪金融机构专业人员、市金融消费者协会推荐的金融、法律或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等组成,该中心定期公布《上海金融调解中心调解员名单》。受理原则,在普遍尊重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特别强调保护金融消费者或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对方当事人的调解请求权,即只要金融机构的客户有调解申请,即可启动调解程序。调解庭的组成:简易纠纷,一人调解,可由金融机构客户选择调解员;普通纠纷,多人调解,应当由金融行业监管或行政管理方面的调解员、金融同业推荐的调解员和金融消费者协会推荐的调解员组成,前提是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自主选择;特别复杂的纠纷,还可特邀具有金融或法律专业知识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政府机构的信访专家和心理咨询师参与调解。受案重点,主要是金融消费者的信访投诉纠纷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纠纷,不与现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调解组织争案源,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接受仲裁、法院或行政(信访)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调解,或指派调解员参与仲裁调解或法院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将调解事项移送仲裁或法院,充分发挥与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信访机构、监管机构的协同效应。上海金融调解中心还可与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联合运作。
七、综合调解制度的实施步骤
要在很短的时间内组建一个庞大的综合性金融调解机构,一是确有一定难度,二也没有迫切必要。鉴于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现状,可从各方面进行分步实施。可以总体上先挂牌成立“上海金融调解中心”,以金融纠纷数量较大的银行业先行先试,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到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业。即使是银行业,也可先选择部分银行进行探索。从地域上讲,可以先从陆家嘴金融聚居区或外滩金融聚居带开始,再推广至上海市甚至上海周边地区。从调解员的聘任来说,也可以分步进行,开始先从在职者中选聘,以兼职为主,随着上海金融调解中心运作的逐步成熟,业务量的增加,肯定需要部分专职调解人员。从受案范围来说,先以金融消费者提起的银行账户开销、支付与结算、服务收费、储蓄存款提取、住房按揭贷款、理财收益、代理代销、网点设施伤害赔偿等纠纷引起的信访投诉为主,逐步受理金融机构发起的有关存款、结算、贷款、担保等调解申请,也可受理部分与金融机构有关的广告、知识产权、网点建设买卖租赁和人才流动争议纠纷,适当受理部分非金融机构的组织之间、个人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金融纠纷。从是否收费来说,总的原则是对于客户的投诉信访类诉请原则上不宜收费。处理这部分纠纷的必要费用,可由有关金融机构承担一部分,也可由财政或金融发展基金承担一部分;对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非金融机构的组织和个人相互之间的金融纠纷,可以象征性地收取部分费用,作为调解员的交通和误工补贴等成本性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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