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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上海金融调解中心”的思考/张在祯(6)

十、综合调解制度的规范建设

  要实施以上海金融调解中心为载体的综合调解制度,就自然会考虑到有关制度规范建设。鉴于该项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涉及部门和机构众多,宜由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为妥。考虑到该项制度的实施有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与之配套的制度规范可分别以“地方性政府部门的联合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同时辅之以“地方性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形式逐步完善。不论以何种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制度标题:即《上海金融调解中心调解规则》;建立该中心的目的和依据;上海金融调解委员会、各分会及日常办公机构等组织体系;调解委员会所接受的行政领导与业务指导;金融纠纷综合调解的性质与定位;民政登记或司法行政登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解员的资格、聘任、培训、守则、考核、解聘、经费补贴等管理事项;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人员;调解员名单;调解语言及翻译;受理金融纠纷的种类;纠纷的申请与受理;接受仲裁或法院委托调解;调解金融纠纷的基本原则;调解金融纠纷的依据;调解经费来源;调解是否收费问题;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别复杂程序;涉外调解特别规定;调解员的选择与指定;首席调解员;调解庭的组成;调解场所;调解是否公开;保密制度;原则上不需要调解代理人;基本调解流程;当事人和解的处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的实现方式;调解不成的处理;移送仲裁或法院;联合调解;派员参与调解;档案管理。随着上海金融调解中心运作日趋成熟,其需要的单行性规章制度还会逐步增多,如《上海金融调解委员会章程》、《上海金融调解中心经费管理规定》、《上海金融调解员管理规定》、《上海金融调解规程》等等。

△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判断,作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组建上海金融调解委员会,成立上海金融调解中心,调解金融纠纷,重在化解金融客户的信访投诉纠纷,确有必要,而且可行,已有法律依据,符合金融监管要求,特别是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已有明确司法解释。笔者深感,维护个案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从根本上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利益。在一个重视倡导“和为贵”“和气生财”文化的国度,对特别讲究诚信、信用、信誉的金融机构而言,在金融纠纷投诉信访到处扩散的情形下,通过综合调解组织灵活便捷地化解金融纠纷,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有助于修复和保持当事人的业务合作关系。作为金融行业监管创新、地方金融管理创新、金融机构服务创新、金融客户维权创新,探索实施金融争议综合调解制度,必将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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