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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民生法治/黄卫(10)
  (三)国家公权力机关在民生建设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1.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
  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建立了起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但是随着我国民生建设的推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民生建设的需要。首先,完善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大法,自制订和试行以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起了很大作用,所以首先应该完善。例如进一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特别是安全权,不仅应该包括消费客体,还应包括消费环境在内,对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人们身心健康的,也是维权的重要内容,等等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要完善的地方。其次,对现今发展迅速的服务消费、网上消费、营销合同消费等领域进行立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同时也可以促进这些消费领域快速、规范、合理的发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是为了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2.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行力度
  (1)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诉讼程序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消费者与商家相比是弱者,消费者维权需要自己支付诉讼费用,而商家的诉讼费用却可以算入经营成本。经常传出有消费者为1元钱官司与商家起纠纷,消费者为了讨回“小额的公道”,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得不偿失。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当务之急是加快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诸环节充分体现简便、快捷的原则,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而小额消费诉讼应当由目前的简易程序跨入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建立小额诉讼为消费者解决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一种快捷有效的手段,目前如重庆、杭州等地都在已开始试点设立小额诉讼法庭解决消费者权益问题,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民生法制建设的大潮中,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一个快捷的途径刻不容缓。另外,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经营者分担举证责任,短期审结等也是十分必要的。实施这些措施可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增强消费者维权的信心,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也是民生法制建设中必须完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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