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民生法治/黄卫(11)
(2)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执行
加强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的执法力度也是民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市场有序运行。首先,针对执行成本高的问题,可以开发新的执行模式,近年来,各地消费者组织强化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建设,密切与司法、行政、行业协会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多方联动,不断强化消费维权整体效果,这样可以减轻行政机关压力,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例如成都市组建由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专家参与的消费纠纷调解小组,对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宽的消费纠纷依法办理,限期处理;对联合调解无效的纠纷,调解小组将出具书面意见,支持消费者进入司法程序 。
其次,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逐步实行执法人员执业后果的连带责任制度,对玩忽职守、出具假证明者给予严厉打击,增强其执业的风险成本,改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执行环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行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本一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3)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侵害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们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与全面加强市场监管结合起来,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联动体系,扩大监管执法的覆盖面,要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侵犯的打击力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欺诈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太轻,而且就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基本上都是对消费者采用一种补偿的维权方式,对侵权行为打击很弱。以商品市场而言,我们过去对各种消费者权益侵犯的行为,打击得的过轻,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加大打击消费侵权行为的力度,净化市场环境,正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其职能,严惩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济卫士。
3.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构建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仲裁机制作为一种灵活的解决纠纷方式,已经广为商业社会所接受,被认为是当前解决商业纠纷的最佳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仲裁制度,但目前尚未建立起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制度,而且由于消费者权益纠纷特有的“标的小、时效性强”等特点无法与现有的仲裁机制兼容,因此,实践中很少有消费者通过现有的仲裁机制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 ,尤其是小额纠纷。鉴于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体系,以及消协作为一个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现行法律对消协的性质及职能做出了规定,但对其如何产生并未作明确规定,应当使消费者协会更具有代表性,更具有社会公众团体的性质,减少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使消费者协会真正变成消费者的团体。可以考虑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下面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 ,仲裁庭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仅开设到区县一级。该组织在管理和行政上可以由各级消费者协会负责,行政人员安排上由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兼任(但仲裁庭的行政工作人员不得充当仲裁员)。仲裁庭备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单,可以从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专家学者中聘请仲裁员,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低,同时仲裁员人数可以适当放大,以保障消费者可以以较低的费用及时聘请到仲裁员。仲裁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商家。这样一套机制的建立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一个灵活有效的程序救济机制,极大地改善目前广大消费者投诉无门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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