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民生法治/黄卫(12)
4.国家公权力机关协调各方面力量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
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 ,集合各方面的力量对消费者维权行为进行援助。消费者援助制度,是一种宏观的制度,不设立专门的管理机关,是从制度层面对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机构进行规定,主要是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关组织。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分散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诉讼手段、举证等因素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在行政救济不到位的情况下,消费者援助制度建立可以起到良好的作用。首先,对大规模的消费者侵权案件,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其次,法院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再次,建立公益诉讼基金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应该允许非直接利害当事人对消费领域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对不能得合理补偿的消费者,可以适当的补偿。从另外的角度,还需要在我们国家的各项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为消费者维权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支撑。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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